长江海事局

当前位置: 首页>在线服务>行政备案

船员服务信息备案

服务对象从事代理船员办理申请培训、考试、申领证书(包括外国海洋船舶船员证书)等有关手续,代理船员用人单位管理船员事务,提供船舶配员等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为公司自有船员代理船员相关手续的船员用人单位
可否网办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是否适用“全域通办”
联系电话
027-82763333
备案机关
重庆海事局(重庆市和四川省)、岳阳海事局(湖南省)、武汉海事局(湖北省)、九江海事局(江西省)、芜湖海事局(安徽省)负责海船船员服务机构信息备案;分支海事局(三峡海事局除外)负责内河船舶船员服务机构信息备案。
备案人
从事代理船员办理申请培训、考试、申领证书(包括外国海洋船舶船员证书)等有关手续,代理船员用人单位管理船员事务,提供船舶配员等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为公司自有船员代理船员相关手续的船员用人单位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长江海事局海事政务服务窗口名录

序号

单位

窗口名称

联系地址

工作时间

1

重庆海事局

重庆江津海事处政务窗口

重庆市江津区滨江大道几江段153号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2

重庆涪陵海事处政务窗口

重庆市涪陵区滨江大道二段52号

3

重庆万州海事处政务窗口

重庆市万州区龙都广场天津路1号

4

重庆奉节海事处政务窗口

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竹枝路114号

5

重庆巫山海事处政务窗口

重庆市巫山县宁江路九码头港务站一楼

6

重庆海事局政务中心

重庆市渝北区渝鲁大道1001号

7

宜宾海事局

宜宾海事局政务中心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长江大道东段17号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8

泸州海事局

泸州海事局政务中心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宝庆后上街27号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9

宜昌海事局

宜昌海事局政务中心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沿江大道119号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10

三峡海事局

三峡海事局政务中心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南津关路36号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11

荆州海事局

荆州海事局政务中心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江津西路258-1号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12

岳阳海事局

岳阳海事局政务中心

湖南省岳阳市求索东路228号岳阳海事局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13

武汉海事局

武汉海事局政务中心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胜利街61号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14

黄石海事局

黄石海事局政务中心

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磁湖路169号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15

九江海事局

九江海事局政务中心

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滨江路251号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16

安庆海事局

安庆海事局政务中心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湖心南路200号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17

芜湖海事局

芜湖海事局政务中心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银湖北路219号

上午09:00-11:30

下午13:30-17:00

18

长江海事局

长江海事局政务中心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1525号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首次开展船员服务业务时开展基础信息备案;每年的第一季度开展年度备案;基础信息发生变更的,办理变更手续后,十个工作日内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从事代理船员办理申请培训、考试、申领证书(包括外国海洋船舶船员证书)等有关手续,代理船员用人单位管理船员事务,提供船舶配员等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船员档案,加强船舶配员管理,掌握船员的培训、任职资历、安全记录、健康状况等情况并将上述情况定期报监管机构备案。关于船员劳务派遣业务的信息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关于其他业务的信息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船员用人单位直接招用船员的,应当遵守前款的规定。


以下文件需提供原件一份,如需复印件的,复印件提供一份即可

(1)船员服务业务基础信息备案表;

(2)证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3)船员服务业务项目及收费标准(需加盖公章); 

(4)公司船员服务管理制度; 

(5)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副本及其复印件(仅限海船船员服务机构);

(6)船员服务业务开展情况年度备案表(适用时);

(7)基础信息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适用时)。


海事管理机构收到备案材料后,对依法不需要备案的,应当及时告知行政相对人并说明理由;对不属于本部门备案范围的,应当及时告知行政相对人向有关部门进行备案,并告知该部门的名称、联系方式。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备案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接收。

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不符合要求的,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基本信息 办理时间和地点 具备条件 备案其他要求 设定依据 备案材料 办理流程 办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