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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艇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1号)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游艇俱乐部依法注册后,应当报所在地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海事管理机构对备案的游艇俱乐部的安全和防污染能力应当进行核查。具备第二十六条规定能力的,予以备案公布。
以下文件需提供原件一份,如需复印件的,复印件提供一份即可
(1)游艇俱乐部备案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游艇俱乐部安全和防污染管理制度;
(4)游艇安全停泊水域、保障游艇安全和防治污染的设施、水上安全通信设施、设备清单和说明;
(5)对游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的设施和能力相关制度和证明文件;
(6)对回收游艇废弃物、残油和垃圾的能力相关制度和证明文件;
(7)安全和防污染措施和应急预案;
(8)专职管理人员的服务合同及从业资历证明材料;
(9)俱乐部与会员签订的安全管理协议范本;
(10)俱乐部与游艇所有人签订的游艇委托管理协议(委托管理时);
(11)所管理游艇清单。
一级办理。海事管理机构收到备案材料后,对依法不需要备案的,应当及时告知行政相对人并说明理由;对不属于本部门备案范围的,应当及时告知行政相对人向有关部门进行备案,并告知该部门的名称、联系方式。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备案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接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