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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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能耗数据报告

服务对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及其代理人
可否网办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是否适用“全域通办”
联系电话
027-82763333
备案机关
分支海事局
备案人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及其代理人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长江海事局海事政务服务窗口名录

序号

单位

窗口名称

联系地址

工作时间

1

重庆海事局

重庆江津海事处政务窗口

重庆市江津区滨江大道几江段153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2

重庆涪陵海事处政务窗口

重庆市涪陵区滨江大道二段52

3

重庆万州海事处政务窗口

重庆市万州区龙都广场天津路1

4

重庆奉节海事处政务窗口

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竹枝路114

5

重庆巫山海事处政务窗口

重庆市巫山县宁江路九码头港务站一楼

6

重庆海事局政务中心

重庆市渝北区渝鲁大道1001

7

宜宾海事局

宜宾海事局政务中心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长江大道东段17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8

泸州海事局

泸州海事局政务中心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宝庆后上街27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9

宜昌海事局

宜昌海事局政务中心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沿江大道119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10

三峡海事局

三峡海事局政务中心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南津关路36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11

荆州海事局

荆州海事局政务中心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江津西路258-1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12

岳阳海事局

岳阳海事局政务中心

湖南省岳阳市求索东路228号岳阳海事局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13

武汉海事局

武汉海事局政务中心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胜利街61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14

黄石海事局

黄石海事局政务中心

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磁湖路169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15

九江海事局

九江海事局政务中心

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滨江路251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16

安庆海事局

安庆海事局政务中心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湖心南路200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17

芜湖海事局

芜湖海事局政务中心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银湖北路219

上午0900-1130

下午1330-1700

18

长江海事局

长江海事局政务中心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1525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中国籍国内航行海船在办理出港报告时,报告上一航次的船舶能耗数据,采用月度报告的中国籍国内航行海船于每月10日前报告上一自然月的汇总数据;内河船舶应当于每年4月1日前报告上一日历年的船舶能耗汇总数据。

《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31号)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岸电供电企业和船舶应当如实记录岸电设备设施使用情况,并至少保存2年。记录内容主要包括泊位名称、船舶名称、靠离泊时间、岸电使用起止时间、用电量等。码头岸电设施、船舶受电设施发生故障的,还应当记录故障时间、故障情况及修复时间等。

岸电供电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岸电供应情况报送所在地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船舶应当按照船舶能耗数据收集管理的要求,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岸电使用情况,将岸电使用情况记录留船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5号)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船舶应当在出港前将上一航次消耗的燃料种类和数量,主机、辅机和锅炉功率以及运行工况时间等信息按照规定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船舶按照船舶排放控制区要求转换低硫燃油或者采取使用岸电、清洁能源、尾气后处理装置等替代措施满足船舶大气排放控制要求的,应当按照规定如实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能耗数据和碳强度管理办法的通知》(海危防〔2022〕164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第六条 中国籍国内航行海船应当在办理出港报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上一航次的船舶能耗数据。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国籍国内航行海船可以采用月度报告:

(一)在固定水域范围内航行且单航次的航行时间不超过4小时的船舶;

(二)在固定航线航行且单航次的航行时间不超过24小时的船舶。

采用月度报告的中国籍国内航行海船应当于每月10日前向任一挂靠港口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上一自然月的汇总数据。

内河船舶应当于每年4月1日前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上一日历年的船舶能耗汇总数据。

第七条 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及外国籍船舶应当在境内办理出口岸手续或出港报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上一航次船舶能耗数据。

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应当在境外港口离港前向被授权的直属海事局报告上一航次船舶能耗数据。

第八条 船舶应当通过中国海事局确定的相关海事信息平台或系统(以下称信息平台)报告本办法要求的船舶能耗数据。因特殊情况无法报告时,船舶应当在具备报告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船舶能耗数据补报。


以下文件需提供原件一份,如需复印件的,复印件提供一份即可

(1)船舶能耗数据报告表(内容包括船舶基本信息其他信息、运输活动数据、船舶能耗信息


一级办理。海事管理机构收到备案材料后,对依法不需要备案的,应当及时告知行政相对人并说明理由;对不属于本部门备案范围的,应当及时告知行政相对人向有关部门进行备案,并告知该部门的名称、联系方式。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备案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接收。

予以接收;按月报告的,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接收并说明理由。

基本信息 办理时间和地点 具备条件 备案其他要求 设定依据 备案材料 办理流程 办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