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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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员证核发

服务对象船员本人、受委托机构(海员外派机构、经营或管理国际航线<含特殊航线>的航运公司)及具有渔船船员海员证申办资格的单位
个工作日

办结时限

可否网办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是否适用“全域通办”
联系电话
027-82763333
实施机关
长江海事局负责安徽省(除芜湖市)、江西省、湖北省(除武汉市)、湖南省、四川省海员证代办机构的核发,对船员个人通办;重庆海事局负责重庆市、武汉海事局负责武汉市、芜湖海事局负责芜湖市海员证代办机构的核发,对船员个人通办。
受理机关
适用对象
船员本人、受委托机构(海员外派机构、经营或管理国际航线<含特殊航线>的航运公司)及具有渔船船员海员证申办资格的单位
许可结果有效地域范围
全国
法定办结时限
7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7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长江海事局海事政务服务窗口名录

序号

单位

窗口名称

联系地址

工作时间

1

重庆海事局

重庆江津海事处政务窗口

重庆市江津区滨江大道几江段153号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2

重庆涪陵海事处政务窗口

重庆市涪陵区滨江大道二段52号

3

重庆万州海事处政务窗口

重庆市万州区龙都广场天津路1号

4

重庆奉节海事处政务窗口

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竹枝路114号

5

重庆巫山海事处政务窗口

重庆市巫山县宁江路九码头港务站一楼

6

重庆海事局政务中心

重庆市渝北区渝鲁大道1001号

7

宜宾海事局

宜宾海事局政务中心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长江大道东段17号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8

泸州海事局

泸州海事局政务中心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宝庆后上街27号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9

宜昌海事局

宜昌海事局政务中心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沿江大道119号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10

三峡海事局

三峡海事局政务中心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南津关路36号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11

荆州海事局

荆州海事局政务中心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江津西路258-1号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12

岳阳海事局

岳阳海事局政务中心

湖南省岳阳市求索东路228号岳阳海事局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13

武汉海事局

武汉海事局政务中心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胜利街61号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14

黄石海事局

黄石海事局政务中心

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磁湖路169号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15

九江海事局

九江海事局政务中心

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滨江路251号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16

安庆海事局

安庆海事局政务中心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湖心南路200号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17

芜湖海事局

芜湖海事局政务中心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银湖北路219号

上午09:00-11:30

下午13:30-17:00

18

长江海事局

长江海事局政务中心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1525号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公民以海员身份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船舶上从事工作的,应当向交通部委托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九条

    第九条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 中国公民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还需要取得前往国签证或者其他入境许可证明。但是,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签订互免签证协议或者公安部、外交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国公民以海员身份出境入境和在国外船舶上从事工作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海员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以海员身份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船舶上从事工作的中国籍船员,应当向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

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持有国际航行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或者有确定的船员出境任务;

(三)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出境的情形。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1.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持有国际航行船舶或者特殊航线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或者有确定的船员出境任务;

3.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出境的情形。



海员证核发(初次申请)以下文件需提供原件一份,如需复印件的,复印件提供一份即可

(1)海员证申请表(无纸化申请时免于提交

(2)船员适任证书(含不参加航行值班的船员适任证书、渔业船员证书,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电子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3)申请人近期白底彩色证件照片、手写签名及指纹信息(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电子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4)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或管理协议(适用船员委托机构办理、申办渔业船员海员证)

(5)公司与雇主订立的劳务合作合同(远洋渔业船员对外劳务合作公司及对台渔船船员劳务合作资质的公司申办渔业船员海员证时适用)。

海员证核发(延续申请)以下文件需提供原件一份,如需复印件的,复印件提供一份即可

(1)海员证申请表(无纸化申请时免于提交

(2)国际航线或者特殊航线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无需申请人提供),或者确定的船员出境任务证明材料;

(3)近期白底彩色证件照片(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电子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海员证核发(换发申请)以下文件需提供原件一份,如需复印件的,复印件提供一份即可

(1)海员证申请表(无纸化申请时免于提交

(2)需换发的海员证原件

海员证核发(补发申请)以下文件需提供原件一份,如需复印件的,复印件提供一份即可

(1)海员证申请表(无纸化申请时免于提交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遗失、被盗、损毁的情况说明。


二级审批。包括受理、审核、审批三个环节。

1.受理: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受理人员应当审查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机构管辖、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文书填写是否完整、应当提交原件的申请材料是否为原件、应当核对原件的申请材料是否已核对原件等,并按照规定,作出处理。

2.审核:审核人员应当按照政务履职标准要求逐项审查政务办理申请信息及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并提出拟处理意见报审批人员。

3.审批:审批人员应当对审核人员提出的拟处理意见进行审查,对照政务履职标准,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行政许可办理结果:结果制作人员应当核对审批结果信息,符合许可条件的,在法定期限内出具加盖海事管理机构印章的许可证件、资质证书或者其他单证、文件;不符合许可条件的,除有特别规定外,应在法定期限内出具加盖海事管理机构行政印章的《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海员证

基本信息 办理时间和地点 设定依据 许可条件 提交材料 办理流程 办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