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海事局海事政务服务窗口名录 | ||||
序号 | 单位 | 窗口名称 | 联系地址 | 工作时间 |
1 | 重庆海事局 | 重庆江津海事处政务窗口 | 重庆市江津区滨江大道几江段153号 |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
2 | 重庆涪陵海事处政务窗口 | 重庆市涪陵区滨江大道二段52号 | ||
3 | 重庆万州海事处政务窗口 | 重庆市万州区龙都广场天津路1号 | ||
4 | 重庆奉节海事处政务窗口 | 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竹枝路114号 | ||
5 | 重庆巫山海事处政务窗口 | 重庆市巫山县宁江路九码头港务站一楼 | ||
6 | 重庆海事局政务中心 | 重庆市渝北区渝鲁大道1001号 | ||
7 | 宜宾海事局 | 宜宾海事局政务中心 |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长江大道东段17号 |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
8 | 泸州海事局 | 泸州海事局政务中心 |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宝庆后上街27号 |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
9 | 宜昌海事局 | 宜昌海事局政务中心 |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沿江大道119号 |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
10 | 三峡海事局 | 三峡海事局政务中心 |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南津关路36号 |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
11 | 荆州海事局 | 荆州海事局政务中心 |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江津西路258-1号 |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
12 | 岳阳海事局 | 岳阳海事局政务中心 | 湖南省岳阳市求索东路228号岳阳海事局 |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
13 | 武汉海事局 | 武汉海事局政务中心 |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胜利街61号 |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
14 | 黄石海事局 | 黄石海事局政务中心 | 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磁湖路169号 |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
15 | 九江海事局 | 九江海事局政务中心 | 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滨江路251号 |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
16 | 安庆海事局 | 安庆海事局政务中心 |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湖心南路200号 |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
17 | 芜湖海事局 | 芜湖海事局政务中心 |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银湖北路219号 | 上午09:00-11:30 下午13:30-17:00 |
18 | 长江海事局 | 长江海事局政务中心 |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1525号 |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装卸或者过驳的时间、地点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和港口管理机构,经其同意后,方可进行装卸、过驳作业或者进出港口;但是,定船、定线、定货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同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在内河港口内进行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和作业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同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通过过船建筑物的,应当提前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报,并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管理。
1.所载运的危险货物或者污染危害性货物符合水上安全运输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要求,且不属于国家规定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货物;
2.船舶的装载符合所持有的证书、文书的要求;
3.拟靠泊或者进行危险货物或者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作业的港口、码头、泊位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危险货物作业经营资质;
4.需要办理货物进出口手续的已按有关规定办理。
船舶载运的污染危害性货物同时属于危险货物的,合并办理(以下文件需提供原件一份,如需复印件的,复印件提供一份即可)
(1)船舶载运危险货物/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单;
(2)船舶适装证书(适用时)或证明文件;
(3)拟靠泊或者进行危险货物/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作业的港口、码头、泊位,具备相应作业经营资质的证明材料;
(4)定期申报还应提交定期申报申请、证明在固定航线上运输固定危险货物或者污染危害性货物的有关资料(适用时);
船舶载运的货物是危险货物时(以下文件需提供原件一份,如需复印件的,复印件提供一份即可)
(1)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
(2)船舶适装证书(适用时)或证明文件;
(3)拟靠泊或者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港口、码头、泊位,具备相应作业经营资质的证明材料及其复印件;
(4)定期申报还应提交定期申报申请、证明在固定航线上运输固定危险货物或者污染危害性货物的有关资料(适用时)。
船舶载运的货物是污染危害性货物时(以下文件需提供原件一份,如需复印件的,复印件提供一份即可)
(1)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单;
(2)船舶适装证书(适用时)或证明文件;
(3)定期申报还应提交定期申报申请、证明在固定航线上运输固定污染危害性货物的有关资料;
(4)货物适运申报单证(货物适运申报通过后取得,货物适运申报提交的材料见下面“补充”)。
办理污染危害性货物适运申报时,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以下文件需提供原件一份,如需复印件的,复印件提供一份即可)
(1)危险货物/污染危害性货物安全适运声明书;
(2)由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提供货物所有人出具的有效授权证明;
(3)相应的污染危害性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作业注意事项、防范和应急措施等有关材料;
(4)需要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后方可载运的污染危害性货物,应当持有有效的批准文件;
(5)交付运输下列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a.载运包装污染危害性货物的,应当提供包装、中型散装容器或者大宗包装检验合格证明,或者压力容器检验合格证明;
b.使用可移动罐柜装载污染危害性货物的,应当提供罐柜检验合格证明;
c.载运放射性污染危害性货物的,应当提交放射性剂量证明;
d.货物中添加抑止剂或者稳定剂的,应当提交抑止剂或者稳定剂的名称、数量、温度、有效期以及超过有效期时应当采取的措施;
e.载运限量或者可免除量污染危害性货物的,应当提交限量或者可免除量危险货物证明;
f.载运污染危害性不明货物的,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污染危害性评估报告。
说明:拟交付船舶运输的污染危害性货物属于危险货物的,按照本指南“危险货物安全适运报告”执行。
一级审批。包括受理、审核两个环节。
1.受理: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受理人员应当审查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机构管辖、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文书填写是否完整、应当提交原件的申请材料是否为原件、应当核对原件的申请材料是否已核对原件等,并按照规定,作出处理。
2.审核:受理后,受理人员应当将相关申请信息和材料提交审批人员。审批人员应当按照政务履职标准要求逐项审查政务办理申请信息及材料是否符合要求,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行政许可办理结果:结果制作人员应当核对审批结果信息,符合许可条件的,在法定期限内出具加盖海事管理机构印章的许可证件、资质证书或者其他单证、文件;不符合许可条件的,除有特别规定外,应在法定期限内出具加盖海事管理机构行政印章的《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