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海事局海事政务服务窗口名录 | ||||
序号 | 单位 | 窗口名称 | 联系地址 | 工作时间 |
1 | 重庆海事局 | 重庆江津海事处政务窗口 | 重庆市江津区滨江大道几江段153号 |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
2 | 重庆涪陵海事处政务窗口 | 重庆市涪陵区滨江大道二段52号 | ||
3 | 重庆万州海事处政务窗口 | 重庆市万州区龙都广场天津路1号 | ||
4 | 重庆奉节海事处政务窗口 | 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竹枝路114号 | ||
5 | 重庆巫山海事处政务窗口 | 重庆市巫山县宁江路九码头港务站一楼 | ||
6 | 重庆海事局政务中心 | 重庆市渝北区渝鲁大道1001号 | ||
7 | 宜宾海事局 | 宜宾海事局政务中心 |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长江大道东段17号 |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
8 | 泸州海事局 | 泸州海事局政务中心 |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宝庆后上街27号 |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
9 | 宜昌海事局 | 宜昌海事局政务中心 |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沿江大道119号 |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
10 | 三峡海事局 | 三峡海事局政务中心 |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南津关路36号 |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
11 | 荆州海事局 | 荆州海事局政务中心 |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江津西路258-1号 |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
12 | 岳阳海事局 | 岳阳海事局政务中心 | 湖南省岳阳市求索东路228号岳阳海事局 |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
13 | 武汉海事局 | 武汉海事局政务中心 |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胜利街61号 |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
14 | 黄石海事局 | 黄石海事局政务中心 | 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磁湖路169号 |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
15 | 九江海事局 | 九江海事局政务中心 | 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滨江路251号 |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
16 | 安庆海事局 | 安庆海事局政务中心 |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湖心南路200号 |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
17 | 芜湖海事局 | 芜湖海事局政务中心 |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银湖北路219号 | 上午09:00-11:30 下午13:30-17:00 |
18 | 长江海事局 | 长江海事局政务中心 |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1525号 |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中国籍船员和海上设施上的工作人员应当接收海上交通安全以及相应岗位的专业教育、培训。
中国籍船员应当依照有关船员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取得船员适任证书,并取得健康证明。
外国籍船员在中国籍船舶上工作的,按照有关船员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船员在船舶上工作,应当符合船员适任证书载明的船舶、航区、职务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
第九条 船员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其中客船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还应当经相应的特殊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方可担任船员职务。严禁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船员上岗。
船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严格依法履行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条、第六十三条
第五条 船员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且初次申请不超过60周岁;
(二)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
(三)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还应当经过相应的船员适任培训、特殊培训,具备相应的船员任职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申请适任证书的,还应当通过船员专业外语考试。
第六十三条 引航员的培训依照本条例有关船员培训的规定执行。引航员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订。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1.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且初次申请不超过60周岁;
2.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
3.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
4.通过相应的适任考试。
5.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还应当经过相应的船员适任培训、特殊培训,具备相应的船员任职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申请适任证书的,还应当通过船员专业外语考试。
海船船员适任证书核发(初次申请)(以下文件需提供原件一份,如需复印件的,复印件提供一份即可)
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海船船员申请适任证书 :
(1)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无纸化申请时免于提交);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有效的身份证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3)海船船员健康证明(免于提交);
(4)近期两寸白底证件照片2张;
(5)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电子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海船船员初次申请适任证书的,应当取得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1)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无纸化申请时免于提交);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有效的身份证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3)海船船员健康证明(免于提交);
(4)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电子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5)专业技能适任培训合格证(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电子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6)岗位适任培训证明或者航海教育毕业证书(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电子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7)船员服务簿;
(8)船上见习记录簿原件;
(9)适任考试合格证明(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电子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10)现持有的适任证书(适用时,非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适任证书需提交原件)。
海船船员适任证书核发(延续申请)(以下文件需提供原件一份,如需复印件的,复印件提供一份即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15号)第十九条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提交以下材料:
(1)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无纸化申请时免于提交);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有效的身份证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3)海船船员健康证明(免于提交);
(4)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电子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5)船员服务簿;
(6)现持有的适任证书(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电子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15号)第二十条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提交以下材料:
(1)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无纸化申请时免于提交);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海船船员健康证明(免于提交);
(4)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电子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5)船上见习记录簿原件(适用时);
(6)现持有的适任证书(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电子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7)经过模拟器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证明材料(适用时,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电子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海船船员适任证书核发(补发申请)(以下文件需提供原件一份,如需复印件的,复印件提供一份即可)
(1)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被损坏的证书原件(损坏时);
(4)证书遗失说明(遗失时)。
海船船员适任证书核发(变更申请)(以下文件需提供原件一份,如需复印件的,复印件提供一份即可)
(1)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有效的身份证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3)近期两寸白底证件照片2张(适用时,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电子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4)变更信息的证明材料。
二级审批。包括受理、审核、审批三个环节。
1.受理: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受理人员应当审查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机构管辖、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文书填写是否完整、应当提交原件的申请材料是否为原件、应当核对原件的申请材料是否已核对原件等,并按照规定,作出处理。
2.审核:审核人员应当按照政务履职标准要求逐项审查政务办理申请信息及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并提出拟处理意见报审批人员。
3.审批:审批人员应当对审核人员提出的拟处理意见进行审查,对照政务履职标准,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行政许可办理结果:结果制作人员应当核对审批结果信息,符合许可条件的,在法定期限内出具加盖海事管理机构印章的许可证件、资质证书或者其他单证、文件;不符合许可条件的,除有特别规定外,应在法定期限内出具加盖海事管理机构行政印章的《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