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否网办
是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否
是否适用“全域通办”
否
联系电话
027-82763333
实施机关
长江海事局
适用对象
船员
办理时限
考试开始之日5日以前向申请人签发准考证。
项目 | 理论考试 | 实际操作考试 | ||
初考 | 补考 | 初考 | 补考 | |
引航员适任考试 | 345 | 170 | 450 | 225 |
办理地点: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1525号
办事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5号)第五条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的引航管理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国家引航政策和规章,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划定、调整并对外公布引航区;
(三)负责批准引航机构的设置;
(四)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引航收费标准和管理规定,并监督实施;
(五)负责引航业务管理和指导;
(六)负责引航员培训、考试和发证的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0号)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申请引航员考试、评估,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提前3个月公布引航员考试、评估计划。
以下文件需提供原件一份,如需复印件的,复印件提供一份即可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所申请考试的适任证书类别;
(3)两张近期5厘米正面免冠白底彩色光面证件照片(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电子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4)相应培训证明、海上任职资历和引航资历。
一级办理
有部分科目或者项目不及格的,可以在自初次考试、评估的准考证签发之日起3年内申请补考。逾期不能通过全部考试、评估的,所有已考科目和评估项目的成绩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