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海事局海事政务服务窗口名录 | ||||
序号 | 单位 | 窗口名称 | 联系地址 | 工作时间 |
1 | 重庆海事局 | 重庆江津海事处政务窗口 | 重庆市江津区滨江大道几江段153号 |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
2 | 重庆涪陵海事处政务窗口 | 重庆市涪陵区滨江大道二段52号 | ||
3 | 重庆万州海事处政务窗口 | 重庆市万州区龙都广场天津路1号 | ||
4 | 重庆奉节海事处政务窗口 | 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竹枝路114号 | ||
5 | 重庆巫山海事处政务窗口 | 重庆市巫山县宁江路九码头港务站一楼 | ||
6 | 重庆海事局政务中心 | 重庆市渝北区渝鲁大道1001号 | ||
7 | 宜宾海事局 | 宜宾海事局政务中心 |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长江大道东段17号 |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
8 | 泸州海事局 | 泸州海事局政务中心 |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宝庆后上街27号 |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
9 | 宜昌海事局 | 宜昌海事局政务中心 |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沿江大道119号 |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
10 | 三峡海事局 | 三峡海事局政务中心 |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南津关路36号 |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
11 | 荆州海事局 | 荆州海事局政务中心 |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江津西路258-1号 |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
12 | 岳阳海事局 | 岳阳海事局政务中心 | 湖南省岳阳市求索东路228号岳阳海事局 |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
13 | 武汉海事局 | 武汉海事局政务中心 |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胜利街61号 |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
14 | 黄石海事局 | 黄石海事局政务中心 | 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磁湖路169号 |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
15 | 九江海事局 | 九江海事局政务中心 | 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滨江路251号 |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
16 | 安庆海事局 | 安庆海事局政务中心 |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湖心南路200号 |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
17 | 芜湖海事局 | 芜湖海事局政务中心 |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银湖北路219号 | 上午09:00-11:30 下午13:30-17:00 |
18 | 长江海事局 | 长江海事局政务中心 |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1525号 |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船舶所有人设置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可以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按照规定提供标准设计图纸。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5号)第六十条
第六十条 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可以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并按照规定提供标准设计图纸。
1.属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管辖;
2.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可以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和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
3.与登记在先的船舶烟囱标志或公司旗标志没有相同或者相似;
4.申请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登记、公司旗不得使用下列标志:
①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相似的;
②同其他国家或地区及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相似的,但经其同意的除外;
③带有民族歧视、殖民主义色彩的;
④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⑤复制、摹仿他人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或者复制、摹仿、翻译在其经营区域内有影响力的知名企业的名称或标志,容易导致混淆的;
⑥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的。
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初次申请)(以下文件需提供原件一份,如需复印件的,复印件提供一份即可)
(1)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标准设计图纸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提交复印件和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文件);
(4)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设计说明原件。
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变更登记)(以下文件需提供原件一份,如需复印件的,复印件提供一份即可)
(1)船舶变更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变更后设计图纸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提交复印件和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文件);
(4)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设计说明原件。
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遗失/灭失补发)(以下文件需提供原件一份,如需复印件的,复印件提供一份即可)
(1)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补发理由的书面说明原件。
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污损换发)(以下文件需提供原件一份,如需复印件的,复印件提供一份即可)
(1)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原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证书原件;
(4)换发理由的书面说明原件。
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注销登记)(以下文件需提供原件一份,如需复印件的,复印件提供一份即可)
(1)船舶注销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3)原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证书原件。
三级办理(补发、换发二级)。
三级办理包括受理、初审、复审和审定四个环节。
1.受理: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受理人员应当审查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机构管辖、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文书填写是否完整、应当提交原件的申请材料是否为原件、应当核对原件的申请材料是否已核对原件等,并按照规定,作出处理。
2.初审:初审人员应当按照政务履职标准要求逐项审查政务办理申请信息及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并提出拟处理意见报复审人员审核。
3.复审:复审人员应当对初审人员提出的拟处理意见进行审查,对照政务履职标准,提出是否同意的拟处理意见,报审定人员审核。
4.审定:审定人员应当对初审、复审人员提出的拟处理意见进行审查,对照政务履职标准,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补发、换发:二级办理包括受理、审查、审定三个环节。
1.受理: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受理人员应当审查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机构管辖、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文书填写是否完整、应当提交原件的申请材料是否为原件、应当核对原件的申请材料是否已核对原件等,并按照规定,作出处理。
2.审查:审查人员应当按照政务履职标准要求逐项审查政务办理申请信息及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并提出拟处理意见报审定人员。
3.审定:审定人员应当对审查人员提出的拟处理意见进行审查,对照政务履职标准,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行政确认办理结果:结果制作人员应当核对办理结果信息,符合确认条件的,在法定期限内出具加盖海事管理机构印章的确认证书、证明、文书或者签注,不符合确认条件的,除有特别规定外,应在法定期限内出具加盖海事管理机构行政印章的《海事业务不予办理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