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海事局海事政务服务窗口名录 | ||||
序号 | 单位 | 窗口名称 | 联系地址 | 工作时间 |
1 | 重庆海事局 | 重庆江津海事处政务窗口 | 重庆市江津区滨江大道几江段153号 |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
2 | 重庆涪陵海事处政务窗口 | 重庆市涪陵区滨江大道二段52号 | ||
3 | 重庆万州海事处政务窗口 | 重庆市万州区龙都广场天津路1号 | ||
4 | 重庆奉节海事处政务窗口 | 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竹枝路114号 | ||
5 | 重庆巫山海事处政务窗口 | 重庆市巫山县宁江路九码头港务站一楼 | ||
6 | 重庆海事局政务中心 | 重庆市渝北区渝鲁大道1001号 | ||
7 | 宜宾海事局 | 宜宾海事局政务中心 |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长江大道东段17号 |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
8 | 泸州海事局 | 泸州海事局政务中心 |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宝庆后上街27号 |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
9 | 宜昌海事局 | 宜昌海事局政务中心 |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沿江大道119号 |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
10 | 三峡海事局 | 三峡海事局政务中心 |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南津关路36号 |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
11 | 荆州海事局 | 荆州海事局政务中心 |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江津西路258-1号 |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
12 | 岳阳海事局 | 岳阳海事局政务中心 | 湖南省岳阳市求索东路228号岳阳海事局 |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
13 | 武汉海事局 | 武汉海事局政务中心 |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胜利街61号 |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
14 | 黄石海事局 | 黄石海事局政务中心 | 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磁湖路169号 |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
15 | 九江海事局 | 九江海事局政务中心 | 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滨江路251号 |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
16 | 安庆海事局 | 安庆海事局政务中心 |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湖心南路200号 |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
17 | 芜湖海事局 | 芜湖海事局政务中心 |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银湖北路219号 | 上午09:00-11:30 下午13:30-17:00 |
18 | 长江海事局 | 长江海事局政务中心 |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1525号 |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应当持有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及其他法定证书、文书,配备依照有关规定出版的航海图书资料,悬挂相关国家、地区或者组织的旗帜,标明船名、船舶识别号、船籍港、载重线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4号)第二条
第二条 依照或者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在中国登记的船舶,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船舶识别号。
1.境内建造的新建船舶,船舶建造人应当在安放龙骨或者处于相似建造阶段后10个工作日内向船舶建造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2.境外建造并拟在中国登记的新建船舶,船舶定造人应当在安放龙骨或者处于相似建造阶段后10个工作日内向拟申请登记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3.从境外购买、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或者船舶由其他用途转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适用的船舶,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承租人应当在申请初次检验或者相应检验手续前向拟申请船舶登记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以下文件需提供原件一份,如需复印件的,复印件提供一份即可
船舶识别号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新建船舶的建造合同或足以证明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或者现有船舶的买卖合同等所有权取得证明文件,或者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船舶的光船租赁合同原件及其复印件;
4.新建船舶经批准的船舶设计资料(包括船舶检验机构同意开工的批准文件及船舶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证明材料);现有船舶的船舶检验证书;对于境外购买外国籍船舶,需要船舶检验机构进口技术勘验的,提交旧船舶进口检验报告,其它船舶提交原船舶检验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
二级办理包括受理、审查、审定三个环节。
1.受理: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受理人员应当审查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机构管辖、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文书填写是否完整、应当提交原件的申请材料是否为原件、应当核对原件的申请材料是否已核对原件等,并按照规定,作出处理。
2.审查:审查人员应当按照政务履职标准要求逐项审查政务办理申请信息及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并提出拟处理意见报审定人员。
3.审定:审定人员应当对审查人员提出的拟处理意见进行审查,对照政务履职标准,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行政确认办理结果:结果制作人员应当核对办理结果信息,符合确认条件的,在法定期限内出具加盖海事管理机构印章的确认证书、证明、文书或者签注,不符合确认条件的,除有特别规定外,应在法定期限内出具加盖海事管理机构行政印章的《海事业务不予办理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