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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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船租赁登记

服务对象光船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外国籍船舶光船租赁承租人、出租境外船舶的出租人
个工作日

办结时限

可否网办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是否适用“全域通办”
联系电话
027-82763333
实施机关
长江海事局(国际航行船舶),分支海事局(三峡海事局除外,国内航行船舶、港澳航线海船)
受理机关
长江海事局、武汉海事局、芜湖海事局(国际航行船舶),分支海事局(三峡海事局除外,国内航行船舶、港澳航线海船)
复核机关
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公告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适用对象
光船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外国籍船舶光船租赁承租人、出租境外船舶的出租人
收费标准
不收费。


长江海事局海事政务服务窗口名录

序号

单位

窗口名称

联系地址

工作时间

1

重庆海事局

重庆江津海事处政务窗口

重庆市江津区滨江大道几江段153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2

重庆涪陵海事处政务窗口

重庆市涪陵区滨江大道二段52

3

重庆万州海事处政务窗口

重庆市万州区龙都广场天津路1

4

重庆奉节海事处政务窗口

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竹枝路114

5

重庆巫山海事处政务窗口

重庆市巫山县宁江路九码头港务站一楼

6

重庆海事局政务中心

重庆市渝北区渝鲁大道1001

7

宜宾海事局

宜宾海事局政务中心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长江大道东段17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8

泸州海事局

泸州海事局政务中心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宝庆后上街27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9

宜昌海事局

宜昌海事局政务中心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沿江大道119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10

三峡海事局

三峡海事局政务中心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南津关路36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11

荆州海事局

荆州海事局政务中心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江津西路258-1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12

岳阳海事局

岳阳海事局政务中心

湖南省岳阳市求索东路228号岳阳海事局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13

武汉海事局

武汉海事局政务中心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胜利街61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14

黄石海事局

黄石海事局政务中心

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磁湖路169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15

九江海事局

九江海事局政务中心

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滨江路251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16

安庆海事局

安庆海事局政务中心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湖心南路200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17

芜湖海事局

芜湖海事局政务中心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银湖北路219

上午0900-1130

下午1330-1700

18

长江海事局

长江海事局政务中心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1525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六条

第六条 船舶抵押权、光船租赁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1.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2.进口手续合法、完备(光租外国籍船舶);

3.船舶已取得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船名和船舶识别号。


光船租赁登记(初次申请以下文件需提供原件一份,如需复印件的,复印件提供一份即可

中国籍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给本国企业或公民的,船舶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共同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1)光船租赁登记申请书;

(2)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光船租赁合同或者融资租赁合同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提交复印件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文件);

(4)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原件;

(5)已办理船舶国籍的,还应提交船舶国籍证书原件;

(6)已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还应提交承租人出具的知悉该船已抵押的书面文件原件;

(7)光船承租人将船舶转租他人时,还应提交光船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证明文件原件(适用时)。

中国籍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境外的,出租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1)光船租赁登记申请书;

(2)出租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光船租赁合同或者融资租赁合同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提交复印件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文件);

(4)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原件;

(5)已办理船舶国籍的,还应提交船舶国籍证书原件;。

中国企业或公民以光船条件租进外国籍船舶的,承租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到其住所地或者主要营业所所在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1)光船租赁登记申请

(2)承租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光船租赁合同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提交复印件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文件);

(4)有效船舶检验证书及其复印件;

(5)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中止或者注销船舶国籍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中止或者注销船舶国籍的证明书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提交复印件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文件)。

光船租赁登记(变更登记以下文件需提供原件一份,如需复印件的,复印件提供一份即可

(1)船舶变更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变更项目的证明文书:

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出租人名称、承租人名称变更)

按变更项目内容所签订的补充协议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提交复印件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文件(适用于船舶光租项目变更)

(4)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原件、光船租赁登记证书原件;

(5)共有船舶的,还应提交全体共同共有人或者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约定份额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变更的书面文件原件;

光船租赁登记(污损换发以下文件需提供原件一份,如需复印件的,复印件提供一份即可

(1)光船租赁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光船租赁登记证书原件;

(4)换发理由的书面说明原件

光船租赁登记(注销登记以下文件需提供原件一份,如需复印件的,复印件提供一份即可

(1)船舶注销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光船租赁合同期满或者光船租赁关系终止的证明文件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提交复印件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文件

(4)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原件;

(5)光船租赁登记证书原件;

(6)以光船条件出租境外的船舶,还应提交承租人所在地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国籍证明书原件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船舶国籍的证明书原件,但光船租赁续租的情况下无需提交

(7)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的船舶,还应提交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原件

(8)融资租赁船舶,还应提交承租人同意注销光船租赁登记的证明文件原件或其他法定文书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提交复印件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文件


三级办理(换发二级)。

三级办理包括受理、初审、复审和审定四个环节。

1.受理: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受理人员应当审查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机构管辖、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文书填写是否完整、应当提交原件的申请材料是否为原件、应当核对原件的申请材料是否已核对原件等,并按照规定,作出处理。

2.初审:初审人员应当按照政务履职标准要求逐项审查政务办理申请信息及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并提出拟处理意见报复审人员审核。

3.复审:复审人员应当对初审人员提出的拟处理意见进行审查,对照政务履职标准,提出是否同意的拟处理意见,报审定人员审核。

4.审定:审定人员应当对初审、复审人员提出的拟处理意见进行审查,对照政务履职标准,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换发:二级办理包括受理、审查、审定三个环节。

1.受理: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受理人员应当审查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机构管辖、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文书填写是否完整、应当提交原件的申请材料是否为原件、应当核对原件的申请材料是否已核对原件等,并按照规定,作出处理。

2.审查:审查人员应当按照政务履职标准要求逐项审查政务办理申请信息及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并提出拟处理意见报审定人员。

3.审定:审定人员应当对审查人员提出的拟处理意见进行审查,对照政务履职标准,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行政确认办理结果:结果制作人员应当核对办理结果信息,符合确认条件的,在法定期限内出具加盖海事管理机构印章的确认证书、证明、文书或者签注,不符合确认条件的,除有特别规定外,应在法定期限内出具加盖海事管理机构行政印章的《海事业务不予办理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将光租情况录入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核发光船租赁登记证书或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基本信息 办理时间和地点 设定依据 确认条件 提交材料 办理流程 办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