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海事局

索引号
主题词
颁布部门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文号
生效日期
2026年08月24日
主题分类
政策法规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6年08月24日

船舶进出港报告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6-08-24 19:11 来源:法规规范处 阅读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船舶进出港报告行为,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籍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发生进出港口、港外装卸站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不适用于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

本办法所称船舶进出港报告,是指船舶(包括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通过有效方式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进出港口、港外装卸站等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船舶进出港报告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负责全国的船舶进出港报告的管理工作。

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地方承担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进出本辖区船舶进出港报告信息接收、核查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船舶进出港报告管理遵循依法、公正、诚信、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报告情形

第五条船舶进出港且发生货物装卸、人员上下等情形的,应当向预计驶离或者抵达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

(一)驶入码头、泊位、停靠站点、船舶修造厂、锚地(停泊区)、安全作业区、海上风电场、海上牧场、海上作业平台、装卸站等,进行货物装卸、过驳、人员上下、修造、施工、物资补给或者污染物排放及接收等的,应进行进港报告;

(二)进行货物装卸、过驳、人员上下、修造、施工、物资补给或者污染物排放及接收等后驶出码头、泊位、停靠站点、船舶修造厂、锚地(停泊区)、安全作业区、海上风电场、海上牧场、海上作业平台、装卸站等的,应进行出港报告。

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无需进行进出港报告:

(一)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由境外驶入境内,或由境内驶往境外,已按规定办理该航次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手续的;

(二)船舶修造厂自用辅助船在厂内航行作业;

(三)船舶仅航经港区不进行货物装卸、过驳、人员上下、施工、物资补给、污染物排放及接收等作业的;

(四)公务船执行维权、执法等公务活动的。

第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可采取日报形式进行进出港报告:

(一)船舶在固定航线航行或固定水域范围内航行,且单次航程不超过2小时的;

(二)从事港内作业的;

(三)船舶在港外作业区、海上作业平台区域范围内航行或作业的。

第八条固定航线跨省航行客船中途挂靠港口但不进行船员更换、货物装卸、新增或者减少旅客的,可在出港时按航线一次性向挂靠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九条从事拖带运输的,被拖船进出港信息可自行报告,也可由拖船报告。

拖带运输中途需加解被拖船时,拖船或加、解船舶应当及时报告进出港信息。

第三章报告方式

第十条航行于我国沿海水域和内河水网水域的船舶应通过海事通系统(网页端或移动端)进行进出港报告。

第十一条船舶首次使用海事通系统进行进出港报告前应先进行注册,并应当妥善保管账号信息,承担因保管不善所造成的任何损失。船舶发现账号信息泄露、被冒用或者异常使用的,应当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十二条船舶通过海事通系统进行进出港报告后,海事通系统将发送确认回执。如未收到确认回执,船舶应保存好相关记录并主动联系预计驶离或抵达地的海事管理机构。

第四章报告时间和内容

第十三条船舶应于4小时前向预计驶离或抵达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进出港信息,原则上提前时间不应超过24小时。航程不足4小时的,应在驶离的同时报告下一港进港信息。船舶在港时间不足4小时的,应在抵达后立即报告出港信息。船舶应在进出港前对报告信息进行最终核准更新。

提前4小时难以准确掌握船舶动态、客货信息的,可于 1小时前向预计驶离或抵达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进出港信息。

重大活动期间,船舶应根据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特殊要求进行进出港报告。

第十四条船舶遇有下列特殊情形,无法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进出港报告的,应当按要求补报并注明原因:

(一)因抢险、救生等紧急事由无法报告的,应在任务完成后完成补报;

(二)因海事通系统故障无法报告的,应先通过传真、电话、短信等其他方式及时报告船舶进出港基本信息,并在故障修复后完成补报;

(三)因无通信信号覆盖导致无法报告的,应在通信信号恢复后完成补报。

第十五条船舶进港报告信息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船舶航次动态信息:上一港、预计靠泊港口及码头泊位或停泊位置、预计进港时间、首/尾吃水、水面以上最大高度;

(二)在船人员信息:船员姓名、职务、适任证书编号,以及除船员外其他人员(客船乘客除外)的姓名等身份信息;

(三)客货信息:载客人数、货物种类及货物数量、集装箱数量及重量等总量信息,以及人员上下、货物装卸等变动信息;

(四)海事管理机构要求报告的其他信息。

第十六条船舶出港报告信息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船舶航次动态信息:下一港、预计出港时间、(预计)首/尾吃水、水面以上最大高度;

(二)在船人员信息:船员姓名、职务、适任证书编号,以及除船员外其他人员(客船乘客除外)的姓名等身份信息;

(三)客货信息:载客人数、货物种类及货物数量、集装箱数量及重量等总量信息,以及人员上下、货物装卸等变动信息;

(四)海事管理机构要求报告的其他信息。

第十七条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进行日报的船舶,进出港报告中的出港航次动态信息按当日第一次出港情况填报;进港航次动态信息按当日最后一次进港情况填报;在船人员信息填报当日所有在船人员和工作人员。其中,涉客船舶每一航次开航前报告本航次船舶载运旅客、车辆数量以及预计开航时间、预计抵达码头(泊位、停靠点等);非涉客船舶货物载运信息在完成当日所有航次后填报当日实际总航次数、平均单航次货物载运量等内容。

第十八条当船舶报告的信息发生变化需要更正时,应在最终驶离或抵达前进行变更报告或撤销后重新报告,并注明原因。

对于报告时间与预计驶离或抵达时间间隔超过24小时的,应撤销后重新报告。当需变更或撤销的报告无法被操作时,应主动联系报告地海事管理机构说明情况并在航海日志或航行日志内注明。

第十九条按规定须配备航海日志或航行日志的船舶,应将报告人、报告时间、报告的海事管理机构名称、确认回执编号、变更报告内容(如有)等进出港报告信息如实在航海日志或航行日志内记载。

第二十条船舶应当如实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不得谎报、瞒报进出港信息,并对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对存在谎报、瞒报船舶进出港信息、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报告不准确等行为的,海事管理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置。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海事管理机构在开展船舶安全监督时,应当对船舶进出港报告信息进行核查。重点核查船舶报告信息的及时性、规范性、真实性、准确性,以及船舶航次动态信息的连续性和完整性等,并对船载 AIS设备安装、开启和使用情况进行核查。

第二十二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加强与相关单位的信息共享,通过AISVTSCCTV、港口调度和客运售票系统等多种手段收集船舶航行动态、载运货物和在船人员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航行于内河非水网水域的船舶,应参照本办法或根据地方承担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制定的规则进行进出港报告。船舶未通过海事通系统进行进出港报告的,地方承担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应当将船舶进出港报告信息上传至海事通系统。

第二十四条船舶应根据在进出港报告信息校验过程中海事通系统发出的安全校验提示或海事管理机构发出的指令,及时采取相应整改措施,保证船舶安全。

第二十五条船舶应当遵守国家关于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信息安全等方面的相关规定,不得利用海事通系统实施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不得非法获取、泄露、篡改、损毁进出港报告数据及相关个人信息,不得利用进出港报告从事虚假申报、规避监管以及其他违法活动。

第二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对船舶进出港报告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 2026920日起施行,有效期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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