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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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颁布部门
长江海事局
文号
生效日期
2025年01月01日
主题分类
政策法规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4年11月27日

长江海事局关于规范长江水上甚高频频道使用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4-11-27 10:54 来源:长江海事局 阅读量:

为保障长江水上无线电通信秩序,进一步净化水上无线电通信环境,规范长江水上甚高频频道使用,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VHF 频道功能定位

01 频道(160.650MHz):长江水上交通信息区播联播专用频道。

06 频道(156.300MHz):长江机动船舶间通信专用频道。

09 频道(156.450 MHz)、10 频道(156.500MHz)、11 频道(156.550 MHz):海事专用频道,船舶与船舶交通管理中心联系专用频道(各区域分频分区情况详见附件)。

16 频道(156.800MHz):用于遇险船舶发送遇险信号,进行遇险呼叫和遇险通信。

二、VHF 频道使用要求

(一)各船舶应保持对 VHF06 频道和海事专用频道的双守听。

(二)各船舶应按照规定使用海事专用频道实施船舶动态报告或与船舶交管中心间联系。

(三)船舶遇险时,可充分利用 VHF16 频道的一键呼叫功能实施船舶遇险报警和通信。

(四)使用 VHF 频道进行通信时,用语应规范、简洁明了,避免过多占用 VHF 频道通信资源。

(五)禁止在 VHF 频道上从事一切与船舶航行安全无关的活动。

(六)禁止使用功率 25W 以上的大功率船台设备。

三、上述规定于202511日起正式实施。《长江海事局关于规范长江水上甚高频频道使用的通告》 (长海指挥〔2016172 号)和《长江海事局关于明确长江干线宜宾、泸州区段 甚高频海事专用频道的通告》(〔20192 号)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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