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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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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政务通告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6年07月02日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实施海船开航“一件事”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6-07-02 14:18 来源:政务中心 阅读量: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高效办成一件事”2026 年度第一批重点事项清单〉 的通知》(国办函 〔2026〕 2 号)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政务服务效能,自 2026 年 7月 1 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海船开航“一件事”,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对象

船舶所有人、管理人、抵押权人、光船租赁出租人、光船租赁承租人等企业 (或个人) 在中国籍海船取得船舶检验证书后,可申请办理海船开航“一件事”相关事项 (见附件 1)。纳入海事监管领域一般失信和严重失信名单管理的船舶和企业 (或个人),不适用于本通告中“海事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等便利举措。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根据需要自愿选择办理海船开航“一件事”相关事项 (可以选择一项办理,也可选择多项集成办理),并通过线上 (海事通 APP) 或线下方式,向船籍港所在地的直属海事局提出申请;申请的事项全部属于其分支海事局职权范围的,也可向该分支海事局提出申请。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船舶残骸清除责任保险等证明由有关保险机构办理。

三、采取的便利举措

(一)一次性办结申请事项。

申请人选择集成办理海船开航“一件事”相关事项的,可填写一张申请表 (见附件 2)、提交一套申请材料,实现集成办理事项一次性办结,即“一表申请、一套材料、一次办结”,全流程业务办理时限较法定时限压缩 50%,原则上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二)免于提交部分材料。

对于 《海船开航“一件事”海事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事项及材料清单》(附件 3) 中列明的相关材料,申请人可享受海事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便利,申请时免予提交。

(三)暂缓提交相关材料

对于 《海船开航“一件事”告知承诺+容缺受理材料清单》(附件 4) 中列明的相关材料,申请人可享受告知承诺+容缺受理便利,申请时暂缓提交。

(四)协同办理保险证明。

船舶所有人承诺将办妥船舶相关证书并缴纳船舶保险费用后,可凭海事管理机构出具的海船开航“一件事”受理通知书办理投保手续,获得保险机构签发的保险保单,以及统一格式的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明 (附件 5) 和残骸清除责任保险证明 (附件 6)。

四、其他有关事项

(一)海船开航“一件事”的申请人应为本通告规定的适用对象,并对其提供的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二)申请人享有“海事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告知承诺+容缺受理”便利的,应签署 《海船开航“一件事”告知承诺书》(附件 7);容缺受理的,应按承诺时限提交容缺材料。

(三)涉及多个申请人的,可以委托其中一个申请人作为共同申请人办理,共同申请人原则为船舶所有人。委托共同申请人办理的,应在委托书中注明是否同意委托经办人办理。

(四) 申请人办理过程中遇到疑难、复杂问题,或对提交材料的符合性、合法性存疑的,可向海事管理机构咨询或要求提供预审服务。

(五)申请人可通过“海事通”APP 查询办理结果,可选择由海事管理机构协助提供证书、文书快递服务。

(六)本通告未明确的政务办理要求,按照 《海事政务服务指南》 等规定执行。

特此通告。

附件:1. 海船开航“一件事”事项清单

2. 海船开航“一件事”申请表

3. 海船开航“一件事”海事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事项及材料清单

4. 海船开航“一件事”告知承诺+容缺受理材料清单

5. 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明

6. 残骸清除责任保险证明

7. 海船开航“一件事”告知承诺书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2026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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