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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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船用燃油限硫令相关报告

子项4.豁免或免责情形报告
服务对象国际航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及其代理人
可否网办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是否适用“全域通办”
联系电话
027-82763333
备案机关
分支海事局
备案人
国际航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及其代理人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长江海事局海事政务服务窗口名录

序号

单位

窗口名称

联系地址

工作时间

1

重庆海事局

重庆江津海事处政务窗口

重庆市江津区滨江大道几江段153号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2

重庆涪陵海事处政务窗口

重庆市涪陵区滨江大道二段52号

3

重庆万州海事处政务窗口

重庆市万州区龙都广场天津路1号

4

重庆奉节海事处政务窗口

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竹枝路114号

5

重庆巫山海事处政务窗口

重庆市巫山县宁江路九码头港务站一楼

6

重庆海事局政务中心

重庆市渝北区渝鲁大道1001号

7

宜宾海事局

宜宾海事局政务中心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长江大道东段17号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8

泸州海事局

泸州海事局政务中心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宝庆后上街27号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9

宜昌海事局

宜昌海事局政务中心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伍临路33号三峡航运服务中心

上午09:00-12:00

下午14:00-17:00

10

三峡海事局

三峡海事局政务中心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南津关路36号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11

荆州海事局

荆州海事局政务中心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江津西路258-1号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12

岳阳海事局

岳阳海事局政务中心

湖南省岳阳市求索东路228号岳阳海事局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13

武汉海事局

武汉海事局政务中心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胜利街61号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14

黄石海事局

黄石海事局政务中心

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磁湖路169号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15

九江海事局

九江海事局政务中心

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滨江路251号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16

安庆海事局

安庆海事局政务中心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湖心南路200号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17

芜湖海事局

芜湖海事局政务中心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银湖北路219号

上午09:00-11:30

下午13:30-17:00

18

长江海事局

长江海事局政务中心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1525号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监督管理指南》(海危防〔2019〕449号)第7.2条

第7.2条 海事管理机构对提出豁免或免责的船舶及时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可暂不执行《方案》、《限硫令方案》相关控制要求。发现不再具备豁免或免责条件的, 或者提供的材料存在虚假情形的, 不予豁免或免责并按规定处理。


国内沿海航行船舶豁免或免责情形报告以下文件需提供原件一份,如需复印件的,复印件提供一份即可

(1)船舶信息(包括:船舶名称,英文船名,船籍港,船舶种类,建造日期,总吨,载重吨,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联系人,联系方式);

(2)豁免或免责信息(包括:上一港口名称,下一港口名称,下一港码头名称,下一港停泊日期时间,代理公司名称,豁免理由);

(3)证明材料(包括:试图购买合规燃油的证据,努力寻找替代燃油来源的证据,获得合规燃油的计划,拟进出沿海排放控制区、沿海排放控制区海南水域、内河排放控制区的时间和地点,船舶自用燃料油载运情况说明,燃油交付单扫描件)。

加装和改装尾气后处理系统进行试航的船舶豁免或免责情形报告以下文件需提供原件一份,如需复印件的,复印件提供一份即可

(1)船舶信息(包括:船舶名称,英文船名,船籍港,船舶种类,建造日期,总吨,载重吨,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联系人,联系方式);

(2)豁免或免责信息(包括:上一港口名称,下一港口名称,下一港码头名称,下一港停泊日期时间,代理公司名称,豁免理由);

(3)证明材料(包括:《试航证书》以及试航作业备案材料、试航证明材料、试航期间船舶使用的燃油交付单扫描件)。


一级办理。海事管理机构收到备案材料后,对依法不需要备案的,应当及时告知行政相对人并说明理由;对不属于本部门备案范围的,应当及时告知行政相对人向有关部门进行备案,并告知该部门的名称、联系方式。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备案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接收。

符合要求的,予以接收;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接收并说明理由。

基本信息 办理时间和地点 具备条件 备案其他要求 设定依据 备案材料 办理流程 办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