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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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客船安全备案

服务对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
可否网办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是否适用“全域通办”
联系电话
027-82763333
备案机关
分支海事局
备案人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长江海事局海事政务服务窗口名录

序号

单位

窗口名称

联系地址

工作时间

1

重庆海事局

重庆江津海事处政务窗口

重庆市江津区滨江大道几江段153号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2

重庆涪陵海事处政务窗口

重庆市涪陵区滨江大道二段52号

3

重庆万州海事处政务窗口

重庆市万州区龙都广场天津路1号

4

重庆奉节海事处政务窗口

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竹枝路114号

5

重庆巫山海事处政务窗口

重庆市巫山县宁江路九码头港务站一楼

6

重庆海事局政务中心

重庆市渝北区渝鲁大道1001号

7

宜宾海事局

宜宾海事局政务中心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长江大道东段17号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8

泸州海事局

泸州海事局政务中心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宝庆后上街27号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9

宜昌海事局

宜昌海事局政务中心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伍临路33号三峡航运服务中心

上午09:00-12:00

下午14:00-17:00

10

三峡海事局

三峡海事局政务中心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南津关路36号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11

荆州海事局

荆州海事局政务中心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江津西路258-1号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12

岳阳海事局

岳阳海事局政务中心

湖南省岳阳市求索东路228号岳阳海事局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13

武汉海事局

武汉海事局政务中心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胜利街61号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14

黄石海事局

黄石海事局政务中心

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磁湖路169号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15

九江海事局

九江海事局政务中心

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滨江路251号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16

安庆海事局

安庆海事局政务中心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湖心南路200号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17

芜湖海事局

芜湖海事局政务中心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银湖北路219号

上午09:00-11:30

下午13:30-17:00

18

长江海事局

长江海事局政务中心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1525号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取得船舶国籍登记证书7日内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

    第八条 船舶、浮动设施应当保持适于安全航行、停泊或者从事有关活动的状态。船舶、浮动设施的配载和系固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海船舶〔2022〕90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第六条 船公司在高速客船开始营运前,应编制下列资料:(一)航线运行手册;(二)船舶操作手册;(三)船舶维修及保养手册;(四)培训手册;(五)安全营运承诺书。上述各项手册所应包含的内容由主管机关确定。安全营运承诺书应包括船舶名称,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营运水域或者航线等信息,并承诺依法合规安全营运。高速客船确需夜航的,还应当在安全营运承诺书中载明关于符合夜航安全管理要求的承诺。船公司应将拟投入营运的高速客船在取得船舶国籍登记证书7日内,向主要营运地的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并附送本条第一款所列材料。

第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收到高速客船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已备案的高速客船名单和相关信息并及时更新,便于社会查询和监督。对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场或者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备案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第八条 高速客船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办理备案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备案变更。高速客船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30日前告知主要营运地的海事管理机构。


高速客船安全备案(初次备案)以下文件如无特别要求,需提供原件一份,如需复印件的,复印件提供一份即可

(1)高速客船安全备案表(一式两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航线运行手册;

(4)船舶操作手册;

(5)船舶维修及保养手册;

(6)培训手册;

(7)安全营运承诺书及其附件。

高速客船安全备案(变更备案)以下文件如无特别要求,需提供原件一份,如需复印件的,复印件提供一份即可

(1)高速客船安全备案表(一式两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任何更新的手册内容或安全营运承诺书及其附件。


一级办理。海事管理机构收到备案材料后,对依法不需要备案的,应当及时告知行政相对人并说明理由;对不属于本部门备案范围的,应当及时告知行政相对人向有关部门进行备案,并告知该部门的名称、联系方式。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备案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接收。

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公布;不符合要求的,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基本信息 办理时间和地点 具备条件 备案其他要求 设定依据 备案材料 办理流程 办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