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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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和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核发

子项2.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核发
服务对象承担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的公司或其代理人
个工作日

办结时限

可否网办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是否适用“全域通办”
联系电话
027-82763333
实施机关
长江海事局(国际航运公司,含“双证”公司),分支海事局(三峡海事局除外,国内航运公司和国内航行船舶)。
受理机关
长江海事局(国际航运公司,含“双证”公司),分支海事局(三峡海事局除外,国际航运公司含“双证”公司、国内航运公司和国内航行船舶)。
适用对象
承担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的公司或其代理人
许可结果有效地域范围
全国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长江海事局海事政务服务窗口名录

序号

单位

窗口名称

联系地址

工作时间

1

重庆海事局

重庆江津海事处政务窗口

重庆市江津区滨江大道几江段153号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2

重庆涪陵海事处政务窗口

重庆市涪陵区滨江大道二段52号

3

重庆万州海事处政务窗口

重庆市万州区龙都广场天津路1号

4

重庆奉节海事处政务窗口

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竹枝路114号

5

重庆巫山海事处政务窗口

重庆市巫山县宁江路九码头港务站一楼

6

重庆海事局政务中心

重庆市渝北区渝鲁大道1001号

7

宜宾海事局

宜宾海事局政务中心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长江大道东段17号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8

泸州海事局

泸州海事局政务中心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宝庆后上街27号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9

宜昌海事局

宜昌海事局政务中心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伍临路33号三峡航运服务中心

上午09:00-12:00

下午14:00-17:00

10

三峡海事局

三峡海事局政务中心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南津关路36号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11

荆州海事局

荆州海事局政务中心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江津西路258-1号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12

岳阳海事局

岳阳海事局政务中心

湖南省岳阳市求索东路228号岳阳海事局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13

武汉海事局

武汉海事局政务中心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胜利街61号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14

黄石海事局

黄石海事局政务中心

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磁湖路169号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15

九江海事局

九江海事局政务中心

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滨江路251号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16

安庆海事局

安庆海事局政务中心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湖心南路200号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17

芜湖海事局

芜湖海事局政务中心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银湖北路219号

上午09:00-11:30

下午13:30-17:00

18

长江海事局

长江海事局政务中心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1525号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中国籍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建立并运行安全营运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体系。

    海事管理机构经对前款规定的管理体系审核合格的,发给符合证明和相应的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中国籍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营运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体系。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安全营运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体系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发给符合证明和相应的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一百三十三项。

    133、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核发 交通部


船舶临时安全管理证书核发

1.新纳入或者重新纳入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进行管理;

2.已配备公司制定的适用于本船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3.公司已取得适用于该船舶种类的《临时符合证明》或《符合证明》;

4.在船舶所有人未变更的情况下,前两次未连续持有《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5.船舶委托管理的,负责管理船舶的公司与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签订了船舶管理书面协议;

6.已通过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

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核发

1.已配备公司制定的适用于本船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2.安全管理体系已在本船运行至少3个月;

3.公司已取得适用于该船种的《符合证明》;

4.持有有效的《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5.已通过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



船舶临时安全管理证书核发(首次申请)以下文件需提供原件一份,如需复印件的,复印件提供一份即可

(1)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表;

(2)与该船有关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

(3)公司在3个月内对该船实施内审的计划;

(4)船舶管理协议(代管船舶);

(5)船舶之前两次持有的“安全管理证书”和/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复印件或情况说明(适用时);

(6)代管船舶评估报告(代管船舶)。

船舶临时安全管理证书核发(变更申请)以下文件需提供原件一份,如需复印件的,复印件提供一份即可

(1)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表;

2)变更理由说明及证明材料。

船舶临时安全管理证书核发(补发申请)以下文件需提供原件一份,如需复印件的,复印件提供一份即可

(1)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表;

(2)《临时安全管理证书》丢失、灭失申请补发的,应提交《临时安全管理证书》丢失、灭失情况说明;

3)《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破损申请补发的,应提交《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原件。

船舶临时安全管理证书核发(展期申请)以下文件需提供原件一份,如需复印件的,复印件提供一份即可

(1)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表;

(2)证书展期情况说明及客观证据。

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核发(首次申请)以下文件需提供原件一份,如需复印件的,复印件提供一份即可

(1)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表;

(2)上次审核以来对安全管理体系的修改情况说明(如有修改);

(3)最新的船长安全管理体系复查报告;

(4)船舶管理协议(代管船舶)。

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核发(中间签注)以下文件需提供原件一份,如需复印件的,复印件提供一份即可

(1)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表;

(2)与该船有关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

(3)上次审核以来对安全管理体系的修改情况说明(如有修改);

(4)最新的船长安全管理体系复查报告;

(5)船舶管理协议(代管船舶)。

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核发(换证申请)以下文件需提供原件一份,如需复印件的,复印件提供一份即可

(1)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表;

(2)与该船有关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

(3)上次审核以来对安全管理体系的修改情况说明(如有修改);

(4)最新的船长安全管理体系复查报告;

(5)船舶管理协议(代管船舶)。

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核发(变更申请)以下文件需提供原件一份,如需复印件的,复印件提供一份即可

(1)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表;

2)变更理由说明及证明材料。

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核发(补发申请)以下文件需提供原件一份,如需复印件的,复印件提供一份即可

(1)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表;

(2)《安全管理证书》丢失、灭失申请补发的,应提交《安全管理证书》丢失、灭失情况说明;

3)《安全管理证书》破损申请补发的,应提交《安全管理证书》原件。


二级审批。包括受理、审核、审批三个环节。

1.受理: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受理人员应当审查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机构管辖、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文书填写是否完整、应当提交原件的申请材料是否为原件、应当核对原件的申请材料是否已核对原件等,并按照规定,作出处理。

2.审核:审核人员应当按照政务履职标准要求逐项审查政务办理申请信息及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并提出拟处理意见报审批人员。

3.审批:审批人员应当对审核人员提出的拟处理意见进行审查,对照政务履职标准,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行政许可办理结果:结果制作人员应当核对审批结果信息,符合许可条件的,在法定期限内出具加盖海事管理机构印章的许可证件、资质证书或者其他单证、文件;不符合许可条件的,除有特别规定外,应在法定期限内出具加盖海事管理机构行政印章的《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安全管理证书》

基本信息 办理时间和地点 设定依据 许可条件 提交材料 办理流程 办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