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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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或者危险货物过驳作业许可

服务对象承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
个工作日

办结时限

可否网办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是否适用“全域通办”
联系电话
027-82763333
实施机关
分支海事局
受理机关
适用对象
承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
许可结果有效地域范围
经批准的作业水域
法定办结时限
(1)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2个工作日,经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延长5个工作日; (2)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过驳作业:对单航次作业的,24小时。 说明:当拟过驳的污染危害性货物同时属于危险货物的,法定审批时限按照危险货物过驳作业执行。
承诺办结时限
(1)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2个工作日,经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延长5个工作日; (2)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过驳作业:对单航次作业的,24小时。 说明:当拟过驳的污染危害性货物同时属于危险货物的,承诺审批时限按照危险货物过驳作业执行。
收费标准
不收费。

长江海事局海事政务服务窗口名录

序号

单位

窗口名称

联系地址

工作时间

1

重庆海事局

重庆江津海事处政务窗口

重庆市江津区滨江大道几江段153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2

重庆涪陵海事处政务窗口

重庆市涪陵区滨江大道二段52

3

重庆万州海事处政务窗口

重庆市万州区龙都广场天津路1

4

重庆奉节海事处政务窗口

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竹枝路114

5

重庆巫山海事处政务窗口

重庆市巫山县宁江路九码头港务站一楼

6

重庆海事局政务中心

重庆市渝北区渝鲁大道1001

7

宜宾海事局

宜宾海事局政务中心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长江大道东段17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8

泸州海事局

泸州海事局政务中心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宝庆后上街27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9

宜昌海事局

宜昌海事局政务中心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沿江大道119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10

三峡海事局

三峡海事局政务中心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南津关路36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11

荆州海事局

荆州海事局政务中心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江津西路258-1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12

岳阳海事局

岳阳海事局政务中心

湖南省岳阳市求索东路228号岳阳海事局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13

武汉海事局

武汉海事局政务中心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胜利街61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14

黄石海事局

黄石海事局政务中心

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磁湖路169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15

九江海事局

九江海事局政务中心

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滨江路251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16

安庆海事局

安庆海事局政务中心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湖心南路200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17

芜湖海事局

芜湖海事局政务中心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银湖北路219

上午0900-1130

下午1330-1700

18

长江海事局

长江海事局政务中心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1525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六十二条 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水污染。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应当编制作业方案,采取有效的安全和污染防治措施,并报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禁止采取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装卸或者过驳的时间、地点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和港口管理机构,经其同意后,方可进行装卸、过驳作业或者进出港口;但是,定船、定线、定货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1.拟进行过驳作业的船舶或者水上设施满足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的要求;

2.拟过驳的货物符合安全过驳要求;

3.参加过驳作业的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过驳作业能力;

4.拟作业水域及其底质、周边环境适宜过驳作业;

5.过驳作业对水域资源以及附近的军事目标、重要民用目标不构成威胁;

6.有符合安全与防治船舶污染要求的过驳作业方案、安全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


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水上过驳作业以下文件需提供原件一份,如需复印件的,复印件提供一份即可

1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或者危险货物过驳作业许可申请书;

(2)船舶作业方案、拟采取的监护和防治污染措施;

(3)船舶作业应急预案;

(4)对船舶作业水域通航安全和污染风险的分析报告适用时)

(5)与具有相应能力的污染清除作业单位签订的污染清除作业协议适用时)

说明:当拟过驳的污染危害性货物同时属于危险货物的,按照以下“船舶进行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执行。

船舶进行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以下文件需提供原件一份,如需复印件的,复印件提供一份即可

(1)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或者危险货物过驳作业许可申请书;

2)拟进行过驳作业的船舶或者水上设施适装证书;

(3)拟过驳的危险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

(4)参加过驳作业的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过驳作业能力的证明材料;

(5)拟作业水域及其底质、周边环境适宜开展过驳作业且对水域资源以及附近军事、重要民用目标不构成威胁的证明材料,包括拟过驳作业点水域概况和环境状况、特定水域多航次过驳作业水域通航环境状况、限制作业的条件等;

(6)过驳作业方案,包括拟进行过驳作业所需配备的有关设备、器材的清单和辅助船资料,按规定需经检验的设备需提交有关检验文件;

(7)过驳作业安全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

(8)与具有相应能力的污染清除作业单位签订的污染清除作业协议当拟过驳的危险货物属于污染危害性货物时适用)


二级审批。包括受理、审核、审批三个环节。

1.受理: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受理人员应当审查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机构管辖、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文书填写是否完整、应当提交原件的申请材料是否为原件、应当核对原件的申请材料是否已核对原件等,并按照规定,作出处理。

2.审核:审核人员应当按照政务履职标准要求逐项审查政务办理申请信息及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并提出拟处理意见报审批人员。

3.审批:审批人员应当对审核人员提出的拟处理意见进行审查,对照政务履职标准,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行政许可办理结果:结果制作人员应当核对审批结果信息,符合许可条件的,在法定期限内出具加盖海事管理机构印章的许可证件、资质证书或者其他单证、文件;不符合许可条件的,除有特别规定外,应在法定期限内出具加盖海事管理机构行政印章的《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

基本信息 办理时间和地点 设定依据 许可条件 提交材料 办理流程 办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