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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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国籍登记

子项2.临时船舶国籍证书核发
服务对象船舶所有人、外国籍船舶光船租赁承租人
个工作日

办结时限

可否网办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是否适用“全域通办”
联系电话
027-82763333
实施机关
长江海事局(国际航行船舶),分支海事局(三峡海事局除外,国内航行船舶、港澳航线海船)
受理机关
长江海事局、武汉海事局、芜湖海事局(国际航行船舶),分支海事局(三峡海事局除外,国内航行船舶、港澳航线海船)
适用对象
船舶所有人、外国籍船舶光船租赁承租人
许可结果有效地域范围
全国
法定办结时限
7个工作日,公告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7个工作日,公告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收费标准
不收费。

长江海事局海事政务服务窗口名录

序号

单位

窗口名称

联系地址

工作时间

1

重庆海事局

重庆江津海事处政务窗口

重庆市江津区滨江大道几江段153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2

重庆涪陵海事处政务窗口

重庆市涪陵区滨江大道二段52

3

重庆万州海事处政务窗口

重庆市万州区龙都广场天津路1

4

重庆奉节海事处政务窗口

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竹枝路114

5

重庆巫山海事处政务窗口

重庆市巫山县宁江路九码头港务站一楼

6

重庆海事局政务中心

重庆市渝北区渝鲁大道1001

7

宜宾海事局

宜宾海事局政务中心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长江大道东段17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8

泸州海事局

泸州海事局政务中心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宝庆后上街27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9

宜昌海事局

宜昌海事局政务中心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伍临路33号三峡航运服务中心

上午09:00-12:00

下午14:00-17:00

10

三峡海事局

三峡海事局政务中心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南津关路36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11

荆州海事局

荆州海事局政务中心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江津西路258-1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12

岳阳海事局

岳阳海事局政务中心

湖南省岳阳市求索东路228号岳阳海事局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13

武汉海事局

武汉海事局政务中心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胜利街61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14

黄石海事局

黄石海事局政务中心

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磁湖路169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15

九江海事局

九江海事局政务中心

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滨江路251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16

安庆海事局

安庆海事局政务中心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湖心南路200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17

芜湖海事局

芜湖海事局政务中心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银湖北路219

上午0900-1130

下午1330-1700

18

长江海事局

长江海事局政务中心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1525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条

    第十条 船舶依照有关船舶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船舶国籍登记、取得国籍证书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停泊、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

 第六条 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

 (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六条。

     第三条 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未经登记的,不得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在中央管理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其他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船舶在内河航行时,上行船舶应当沿缓流或者航路一侧航行,下行船舶应当沿主流或者航路中间航行;在潮流河段、湖泊、水库、平流区域,应当尽可能沿本船右舷一侧航路航行。


1.申请签发临时国籍证书的船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1)向境外出售新造的船舶,属于境外到岸交船的;

2)从境外购买或建造的新造船舶,属于境外离岸交船的;

3)境内异地建造船舶,需要航行至拟登记港或交接港的;

4)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船舶的;

5)从境外购买二手船舶,需要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

6)因船舶买卖发生船籍港变化,需要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

7)因船舶所有人住所或者船舶航线变更导致变更船舶登记机关,需要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

2.已取得船舶所有权或者签订了生效的光船租赁合同;

3.船舶临时国籍登记申请人为船舶所有人或者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船舶的光船承租人;

4.船舶具备相应的适航技术条件,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5.船舶不具有造成双重国籍或者两个及以上船籍港的情形;

6.船舶已取得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船名和船舶识别号。



临时船舶国籍证书核发(初次申请/到期换发以下文件需提供原件一份,如需复印件的,复印件提供一份即可

向境外出售新造的船舶,属于境外到岸交船的,船舶所有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到建造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1)船舶所有权/(临时)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4)有效船舶检验证书

从境外购买或建造的新造船舶,属于境外离岸交船的,船舶所有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

(1)船舶所有权/(临时)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4)有效船舶检验证书

境内异地建造船舶,需要航行至拟登记港或交接港的,船舶所有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到建造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1)船舶所有权/(临时)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或船舶所有权归属证明;

(4)有效船舶检验证书

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船舶,光船承租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到其住所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1)船舶所有权/(临时)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光船租赁合同;

4)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中止或者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中止或者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

5有效船舶检验证书

从境外购买二手船舶,需要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船舶所有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到住所地或主要营业所所在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1)船舶所有权/(临时)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4有效船舶检验证书

5)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同意注销的证明文件。

因船舶买卖发生船籍港变化,需要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新船舶所有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到变化后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1)船舶所有权/(临时)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4)有效船舶检验证书

因船舶所有人住所或者船舶航线变更导致变更船舶登记机关,需要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船舶所有人可以在申请注销所有权登记的同时持以下材料到原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1)船舶所有权/(临时)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有关变更证明文件;

(4)有效船舶检验证书

临时船舶国籍证书核发(变更申请)以下文件需提供原件一份,如需复印件的,复印件提供一份即可

1船舶变更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变更项目的证明文件;

4)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原件

(5)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适用于证书上涉及相关变更)

临时船舶国籍证书核发(污损换发申请以下文件需提供原件一份,如需复印件的,复印件提供一份即可

1船舶所有权/(临时)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原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4换发理由的书面说明

临时船舶国籍证书核发(注销申请以下文件需提供原件一份,如需复印件的,复印件提供一份即可

(1)船舶注销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原件。


二级审批(变更、注销三级)

二级审批。包括受理、审核、审批三个环节。

1.受理: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受理人员应当审查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机构管辖、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文书填写是否完整、应当提交原件的申请材料是否为原件、应当核对原件的申请材料是否已核对原件等,并按照规定,作出处理。

2.审核:审核人员应当按照政务履职标准要求逐项审查政务办理申请信息及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并提出拟处理意见报审批人员。

3.审批:审批人员应当对审核人员提出的拟处理意见进行审查,对照政务履职标准,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变更、注销:三级审批包括受理、初审、复审和审批四个环节。

1.受理: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受理人员应当审查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机构管辖、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文书填写是否完整、应当提交原件的申请材料是否为原件、应当核对原件的申请材料是否已核对原件等,并按照规定,作出处理。

2.初审:初审人员应当按照政务履职标准要求逐项审查政务办理申请信息及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并提出拟处理意见报复审人员审核。

3.复审:复审人员应当对初审人员提出的拟处理意见进行审查,对照政务履职标准,提出是否同意的拟处理意见,报审批人员审核。

4.审批:审批人员应当对初审、复审人员提出的拟处理意见进行审查,对照政务履职标准,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行政许可办理结果:结果制作人员应当核对审批结果信息,符合许可条件的,在法定期限内出具加盖海事管理机构印章的许可证件、资质证书或者其他单证、文件;不符合许可条件的,除有特别规定外,应在法定期限内出具加盖海事管理机构行政印章的《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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