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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人员赴国外工作的管理,依照《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外派海员类(不含渔业船员)对外劳务合作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1.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2.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
3.有3名以上熟悉海员外派业务的管理人员,其中至少有2名具有国际航行海船管理级船员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和1名具有两年以上海员外派相关从业经历的专职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包括船员服务质量、人员和资源保障、教育培训、服务业务报告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内容;
5.法定代表人没有故意犯罪记录。
从事海员外派业务审批(初次申请)(以下文件需提供原件一份,如需复印件的,复印件提供一份即可)
(1)海员外派机构资质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3)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
(4)3名以上熟悉海员外派业务管理人员,其中至少有2名具有国际航行海船管理级船员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和1名具有两年以上海员外派相关从业经历的专职管理人员的材料;
(5)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证明及其复印件;
(6)海员外派相关管理制度文件,包括船员服务质量、人员和资源保障、教育培训、服务业务报告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内容。
从事海员外派业务审批(延续申请)(以下文件需提供原件一份,如需复印件的,复印件提供一份即可)
(1)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延续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其复印件;
(3)3名以上熟悉海员外派业务管理人员,其中至少有2名具有国际航行海船管理级船员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和1名具有两年以上海员外派相关从业经历的专职管理人员的材料;
(4)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
(5)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证明及其复印件;
(6)海员外派相关管理制度文件,包括船员服务质量、人员和资源保障、教育培训、服务业务报告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内容。
从事海员外派业务审批(变更申请)(以下文件需提供原件一份,如需复印件的,复印件提供一份即可)
(1)《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2)变更项目的证明文件,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从事海员外派业务审批(年审)(以下文件需提供原件一份,如需复印件的,复印件提供一份即可)
(1)海员外派机构年审申请表;
(2)年审报告书,包含海员外派机构资质条件符合情况、各项制度有效运行以及本规定执行情况。
从事海员外派业务审批(注销申请)(以下文件需提供原件一份,如需复印件的,复印件提供一份即可)
(1)《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注销申请表;
(2)《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3)法人依法终止的,应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法人注销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三级审批包括受理、初审、复审和审批四个环节。
1.受理: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受理人员应当审查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机构管辖、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文书填写是否完整、应当提交原件的申请材料是否为原件、应当核对原件的申请材料是否已核对原件等,并按照规定,作出处理。
2.初审:初审人员应当按照政务履职标准要求逐项审查政务办理申请信息及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并提出拟处理意见报复审人员审核。
3.复审:复审人员应当对初审人员提出的拟处理意见进行审查,对照政务履职标准,提出是否同意的拟处理意见,报审批人员审核。
4.审批:审批人员应当对初审、复审人员提出的拟处理意见进行审查,对照政务履职标准,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行政许可办理结果:结果制作人员应当核对审批结果信息,符合许可条件的,在法定期限内出具加盖海事管理机构印章的许可证件、资质证书或者其他单证、文件;不符合许可条件的,除有特别规定外,应在法定期限内出具加盖海事管理机构行政印章的《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