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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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子项2. 引航员适任证书核发
服务对象船员
个工作日

办结时限

可否网办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是否适用“全域通办”
联系电话
027-82763333
实施机关
长江海事局
受理机关
适用对象
船员
许可结果有效地域范围
证书所载明的类别、等级和引领范围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长江海事局海事政务服务窗口名录

序号

单位

窗口名称

联系地址

工作时间

1

重庆海事局

重庆江津海事处政务窗口

重庆市江津区滨江大道几江段153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2

重庆涪陵海事处政务窗口

重庆市涪陵区滨江大道二段52

3

重庆万州海事处政务窗口

重庆市万州区龙都广场天津路1

4

重庆奉节海事处政务窗口

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竹枝路114

5

重庆巫山海事处政务窗口

重庆市巫山县宁江路九码头港务站一楼

6

重庆海事局政务中心

重庆市渝北区渝鲁大道1001

7

宜宾海事局

宜宾海事局政务中心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长江大道东段17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8

泸州海事局

泸州海事局政务中心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宝庆后上街27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9

宜昌海事局

宜昌海事局政务中心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伍临路33号三峡航运服务中心

上午09:00-12:00

下午14:00-17:00

10

三峡海事局

三峡海事局政务中心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南津关路36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11

荆州海事局

荆州海事局政务中心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江津西路258-1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12

岳阳海事局

岳阳海事局政务中心

湖南省岳阳市求索东路228号岳阳海事局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13

武汉海事局

武汉海事局政务中心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胜利街61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14

黄石海事局

黄石海事局政务中心

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磁湖路169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15

九江海事局

九江海事局政务中心

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滨江路251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16

安庆海事局

安庆海事局政务中心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湖心南路200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17

芜湖海事局

芜湖海事局政务中心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银湖北路219

上午0900-1130

下午1330-1700

18

长江海事局

长江海事局政务中心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1525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中国籍船员和海上设施上的工作人员应当接收海上交通安全以及相应岗位的专业教育、培训。

    中国籍船员应当依照有关船员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取得船员适任证书,并取得健康证明。

    外国籍船员在中国籍船舶上工作的,按照有关船员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船员在船舶上工作,应当符合船员适任证书载明的船舶、航区、职务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

 第九条 船员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其中客船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还应当经相应的特殊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方可担任船员职务。严禁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船员上岗。

 船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严格依法履行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条、第六十三条

 第五条 船员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且初次申请不超过60周岁;

(二)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

(三)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还应当经过相应的船员适任培训、特殊培训,具备相应的船员任职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申请适任证书的,还应当通过船员专业外语考试。

 第六十三条 引航员的培训依照本条例有关船员培训的规定执行。引航员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订。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1.持有船员服务簿;

2.符合船舶驾驶员体检要求;

3.经过相应的适任培训,并通过相应的考试和评估;

4.具有规定的水上服务资历和良好的安全记录。


引航员适任证书核发(首次申请)以下文件需提供原件一份,如需复印件的,复印件提供一份即可

(1)引航员任职资格证书申请表;

(2)船员服务簿(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电子信息的,可免予提交);

(3)最近12个月内的船员体格检查表;

(4)引航员适任考试、评估成绩单(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电子信息的,可免予提交)。

引航员适任证书核发(延续申请)以下文件需提供原件一份,如需复印件的,复印件提供一份即可

(1)引航员任职资格证书申请表;

(2)船员服务簿(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电子信息的,可免予提交);

(3)最近12个月内的船员体格检查表;

4)引航资历及良好的安全记录证明。

引航员适任证书核发(换发申请)以下文件需提供原件一份,如需复印件的,复印件提供一份即可

(1)引航员任职资格证书申请表;

(2)被损坏的引航员适任证书原件

引航员适任证书核发(补发申请)以下文件需提供原件一份,如需复印件的,复印件提供一份即可

(1)引航员任职资格证书申请表;

(2)在原发证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刊登的引航员适任证书遗失公告


二级审批。包括受理、审核、审批三个环节。

1.受理: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受理人员应当审查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机构管辖、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文书填写是否完整、应当提交原件的申请材料是否为原件、应当核对原件的申请材料是否已核对原件等,并按照规定,作出处理。

2.审核:审核人员应当按照政务履职标准要求逐项审查政务办理申请信息及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并提出拟处理意见报审批人员。

3.审批:审批人员应当对审核人员提出的拟处理意见进行审查,对照政务履职标准,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行政许可办理结果:结果制作人员应当核对审批结果信息,符合许可条件的,在法定期限内出具加盖海事管理机构印章的许可证件、资质证书或者其他单证、文件;不符合许可条件的,除有特别规定外,应在法定期限内出具加盖海事管理机构行政印章的《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引航员适任证书》

基本信息 办理时间和地点 设定依据 许可条件 提交材料 办理流程 办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