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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5号)第五条、第六条
第五条 船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要求,取得并随船携带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证书、文书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六条 中国籍船舶持有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其认可的机构签发;外国籍船舶持有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能耗数据和碳强度管理办法的通知》(海危防〔2022〕164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第十四条 5000总吨及以上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应当按照要求,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被授权的直属海事局报告上一日历年的船舶年度能耗数据及相关证明文件,并将船舶年度能耗报告数据及其原始数据留存至次年年底。
适用于《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VI第28条的船舶,还须同时报告上一日历年达到的符合《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要求的年度营运碳强度指标及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被授权的直属海事局应当对收到的船舶年度能耗报告数据进行验证,依据《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要求,核定船舶达到的年度营运碳强度指标并评定年度营运碳强度等级。
船舶年度营运碳强度等级分为A、B、C、D、E,对应优秀、良好、合格、较差、极差的船舶营运能效水平。
第十六条 船舶能耗报告和营运碳强度评级符合《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要求,需要海事管理机构提供《燃油消耗报告和营运碳强度评级符合声明》的,被授权的直属海事局应当予以提供。
《燃油消耗报告和营运碳强度评级符合声明》的具体格式及内容根据《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要求和管理需要确定,并应当在船上留存5年。
第十八条 5000总吨及以上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转为外国籍,或变更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应当在变更完成之日起1个月内,向被授权的直属海事局报告上一日历年的能耗数据和变更完成日之前当年的能耗数据。被授权的直属海事局应当对报告的数据进行验证,并向符合要求的船舶发放相应的《燃油消耗报告和营运碳强度评级符合声明》。
如前款所述船舶已经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报送上一年度相关数据的,可不再重复报送。
以下文件需提供原件一份,如需复印件的,复印件提供一份即可
(1)船舶能耗报告;
(2)营运碳强度评级。
二级办理包括受理、审查、审定三个环节。
1.受理: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受理人员应当审查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机构管辖、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文书填写是否完整、应当提交原件的申请材料是否为原件、应当核对原件的申请材料是否已核对原件等,并按照规定,作出处理。
2.审查:审查人员应当按照政务履职标准要求逐项审查政务办理申请信息及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并提出拟处理意见报审定人员。
3.审定:审定人员应当对审查人员提出的拟处理意见进行审查,对照政务履职标准,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行政确认办理结果:结果制作人员应当核对办理结果信息,符合确认条件的,在法定期限内出具加盖海事管理机构印章的确认证书、证明、文书或者签注,不符合确认条件的,除有特别规定外,应在法定期限内出具加盖海事管理机构行政印章的《海事业务不予办理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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