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海事局

当前位置: 首页>在线服务>行政确认

海上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船舶强制预洗免除签注

服务对象船长或其代理人
当场办结

办结时限

可否网办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是否适用“全域通办”
联系电话
027-82763333
实施机关
长江海事局
受理机关
复核机关
办理时限
当场办结
适用对象
船长或其代理人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1525号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Ⅱ第13.6和13.7条

6 X 类物质残余物的排放

6.1 除第 1 款的规定外,下列规定应适用:

.1 已卸完 X 类物质货物的货舱,应在船舶离开卸货港之前预洗。洗舱水应排至接收设施,直至检查官通过取样分析确定残余物的质量浓度低于0.1%。当浓度达到要求后,应将舱内剩余的洗舱水继续排入接收设施,直至该舱排空。这些作业应在《货物记录簿》内作相应记录,并由第 16.1 条所述的检查官签字。.2 根据第 13.2 条的排放标准,预洗后引入舱内的水均可排放入海。.3 如果接收方的缔约国政府确信,要测试排出物中的物质浓度且会对船舶造成不当延误时,该缔约国可接受 13.6.1.1 中所要求浓度作为等效的替代措施,条件是:.3.1 按主管机关批准的程序对液货舱进行预洗,并符合本附则附录VI 的要求;和

.3.2 在《货物记录簿》上作相应记录,并由第16.1 条所述的检查官签字。7 Y 和 Z 类物质残余物的排放

7.1 除第 1 款的规定外,适用下列规定:

.1 关于 Y 或 Z 类物质残余物排放程序,适用13.2 条的排放标准。.2 如果 Y 或 Z 类物质未按《手册》要求进行卸载,在船舶离开卸货港之前,应予以预洗,除非采取了本附则第 16.1 条所述的替代措施将货物残余去除至本所述标准,并使检查官满意。预洗后的洗舱水应被排放至卸货港的接收设施,或排放至有合适接收设施的另一港口,但应有书面材料确认该港口的接收设施足以用于该用途。.3 关于 Y 类高粘度或固化物质,适用下列规定:第 196 页

.3.1 附录 VI 中规定的预洗程序应适用;

.3.2 预洗时产生的残余物/水混合物应排放至接收设施,直至货舱排空;和.3.3 根据第 13.2 条的排放标准,预洗后进入舱内的水均可被排放入海。.4 对于指定为 Y 类物质属于 20ºC 时粘度等于或大于50mPa·s和/或熔点等于或大于 0ºC 的持久漂浮物,其在《国际散化规则》第十七章‘o’栏中标记为‘16.2.7’,在第 9 款所述的区域内须适用以下规定:

.1 附录 VI 中规定的预程序;

.2 预洗时产生的残余物/水混合物应排放至卸货港接收设施,直至货舱排空;和

.3 根据第 12 条的排放标准,预洗后进入舱内的水均可被排放入海。

7.2 压载和排操作要求

7.2.1 卸货后及预洗后(如有要求),可用液货舱压载。这类压载水的排放程序在第13.2 条中有明确规定。

7.2.2 洗舱后再次装入压载水,其上次载运的物质浓度低于1ppm时,压载水可排放入海而不受排放速率、航速、排放口位置的限制,但是如船舶位于距最近陆地不小于 12 海里,且水深不小于 25m 的水域除外。当船舶按照附录VI 进行了预洗,其后又用洗舱机进行了一个完整循环的清洗(对于 1994 年7 月1 日以前建造的船舶),或水量不少于 k=1 的情况,则认为已达到所要求的的清洁程度。7.2.3 本附则的要求不适用清洁或专用压载舱的排放情况。


1.再次装载同样的物质或装载的与前一种物质相容的另一种物质,且装货前该舱不予清洗或压载;

2.在海上既不清洗也不压载,在另一港进行预洗;

3.液货残余物由符合《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VII要求的通风程序予以清除。



当拟装载相同或者相容物质时以下文件需提供原件一份,如需复印件的,复印件提供一份即可

(1)《强制预洗免除签注申请》;

(2)船舶下一航次装货计划

(3)相关货舱在下一航次装货前不进行洗舱和货舱压载的声明

(4)相关货舱拟装载货物的托运人关于货物相容并同意不进行洗舱的声明

(5)《货物记录簿》原件

当拟在另一港口进行洗舱时以下文件需提供原件一份,如需复印件的,复印件提供一份即可

(1)强制预洗免除签注申请》;

(2)船舶在航行至另一港口期间不进行洗舱和货舱压载的声明

(3)拟洗舱港口、码头、装卸站出具的接收洗舱水的书面同意

(4)《货物记录簿》原件

当通过通风程序清除货物残余物时以下文件需提供原件一份,如需复印件的,复印件提供一份即可

(1)《强制预洗免除签注申请》;

(2)货物在20℃时蒸气压数据

(3)经主管机关签注的《程序与布置手册》原件及货舱通风程序复印件

(4)《货物记录簿》原件及相关货舱通风操作记录内容的复印件


一级办理包括受理、审定两个环节。

1.受理: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受理人员应当审查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机构管辖、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文书填写是否完整、应当提交原件的申请材料是否为原件、应当核对原件的申请材料是否已核对原件等,并按照规定,作出处理。

2.审定:受理后,受理人员应当将相关申请信息和材料提交审定人员。审定人员应当按照政务履职标准要求逐项审查政务办理申请信息及材料是否符合要求,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行政确认办理结果:结果制作人员应当核对办理结果信息,符合确认条件的,在法定期限内出具加盖海事管理机构印章的确认证书、证明、文书或者签注,不符合确认条件的,除有特别规定外,应在法定期限内出具加盖海事管理机构行政印章的《海事业务不予办理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符合要求的,在《货物记录簿》“代号”栏J项和“细目”栏第34-37项签注强制预洗已免除、免除的理由、签字并加盖防污染管理专用章;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签注并说明理由。

基本信息 办理时间和地点 设定依据 确认条件 提交材料 办理流程 办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