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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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载水和沉积物管理的免除

服务对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及其代理人
个工作日

办结时限

可否网办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是否适用“全域通办”
联系电话
027-82763333
实施机关
长江海事局
受理机关
复核机关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适用对象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及其代理人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1525号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2004年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与管理公约的附则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与管理规则》第A-4条第1款

第A-4条第1款:除本公约其他部分中所载的免除规定外,当事国还可再其管辖水域内免除应用第B-3或C-1条的任何要求,但仅在下列情况:

1. 此种免除系给予从事在指定港口或地点间航行的船舶或仅在指定港口或地点间营运的船舶;

2. 此种免除的有效期不超过五年并应该接受中间审查;

3. 此种免除系给予除从事第1.1款中规定的港口或地点间航行船舶之外的不混合压载水或沉积物的船舶;

4. 此种免除系根据本组织制定的“风险评估导则”给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管理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海危防2019 15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二条: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船舶或其代理人可向当地分支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申请免除压载水和沉积物管理;

(一)仅航行于我国与其他国家划定的压载水管理互免水域的船舶;

(二)仅在我国管辖水域和公海航行的船舶;

(三)仅使用饮用水作为压载水的船舶;

(四)无人驳船;

(五)用于搜寻、救助和船舶污染物清除的专业船舶;

第二十四条:对于符合免除条件的船舶,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为其签发《免除证明》并可给予最长不超过5年的免除期。在免除期第二至第三年之间,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船舶执行免除的情况开展一次中期检查。


1.仅航行于我国与其他国家划定的压载水管理互免水域的船舶;

2.仅在我国管辖水域和公海航行的船舶;

3.仅使用饮用水作为压载水的船舶;

4.无人驳船;

5.用于搜寻、救助和船舶污染物清除的专业船舶。

满足上述条件之一即可。


以下文件需提供原件一份,如需复印件的,复印件提供一份即可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2)船舶国籍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外国籍船舶适用);

(3)不能按照公约实施压载水和沉积物管理的说明;

(4)证明已采取的尽可能减少压载水和沉积物引入有害水生生物和病原体转移的措施的材料;

(5)承诺仅在免除水域内航行的船长声明(仅航行于我国与其他国家划定的压载水管理互免水域的船舶、仅在我国管辖水域和公海航行的船舶适用)。


一级办理包括受理、审定两个环节。

1.受理: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受理人员应当审查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机构管辖、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文书填写是否完整、应当提交原件的申请材料是否为原件、应当核对原件的申请材料是否已核对原件等,并按照规定,作出处理。

2.审定:受理后,受理人员应当将相关申请信息和材料提交审定人员。审定人员应当按照政务履职标准要求逐项审查政务办理申请信息及材料是否符合要求,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行政确认办理结果:结果制作人员应当核对办理结果信息,符合确认条件的,在法定期限内出具加盖海事管理机构印章的确认证书、证明、文书或者签注,不符合确认条件的,除有特别规定外,应在法定期限内出具加盖海事管理机构行政印章的《海事业务不予办理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符合要求的,签发《免除证明》;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签发并说明理由。

基本信息 办理时间和地点 设定依据 确认条件 提交材料 办理流程 办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