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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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机构船员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服务对象船员培训机构
个工作日

办结时限

可否网办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是否适用“全域通办”
联系电话
027-82763333
实施机关
长江海事局
受理机关
复核机关
办理时限
审核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
适用对象
船员培训机构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1525号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船员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单位从事海船船员培训业务进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管理规则》(海船员〔2019〕310号)第四条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并作为审核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海事管理机构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工作。

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作为审核机构,在主管机关授权范围内组织实施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工作。

培训机构的船员培训项目分属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管理的,其质量管理体系的审核机构由主管机关指定,审核工作由审核机构会同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共同实施。


1.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2.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符合质量管理规则的要求;

3.质量管理活动覆盖培训机构开展船员培训的全过程,且符合质量管理规则的要求;

4.无重大不符合项。



培训机构船员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初次审核)(以下文件需提供原件一份,如需复印件的,复印件提供一份即可

(1)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质量手册;

(4)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清单;

(5)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和实施情况报告;

(6)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报告;

(7)各船员培训项目场地、设施、设备以及教学人员和管理人员符合相关要求能保障培训质量的情况说明。

培训机构船员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中间审核以下文件需提供原件一份,如需复印件的,复印件提供一份即可

(1)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质量管理体系实施情况报告;

(4)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修改情况说明;

(5)各船员培训项目场地、设施、设备以及教学人员和管理人员符合相关要求能持续保障培训质量的情况说明(适用培训机构船员培训质量管理体系)。

培训机构船员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审核换证审核以下文件需提供原件一份,如需复印件的,复印件提供一份即可

(1)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质量管理体系实施情况报告;

(4)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修改情况说明;

(5)各船员培训项目场地、设施、设备以及教学人员和管理人员符合相关要求能持续保障培训质量的情况说明(适用培训机构船员培训质量管理体系)。

培训机构船员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审核附加审核以下文件需提供原件一份,如需复印件的,复印件提供一份即可

(1)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修改情况说明;

(4)船员培训项目培训场地、设施、设备以及教学人员和管理人员符合相应要求能保障培训质量的情况说明(适用培训机构船员培训质量管理体系)。


三级办理包括受理、初审、复审和审定四个环节。

1.受理: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受理人员应当审查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机构管辖、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文书填写是否完整、应当提交原件的申请材料是否为原件、应当核对原件的申请材料是否已核对原件等,并按照规定,作出处理。

2.初审:初审人员应当按照政务履职标准要求逐项审查政务办理申请信息及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并提出拟处理意见报复审人员审核。

3.复审:复审人员应当对初审人员提出的拟处理意见进行审查,对照政务履职标准,提出是否同意的拟处理意见,报审定人员审核。

4.审定:审定人员应当对初审、复审人员提出的拟处理意见进行审查,对照政务履职标准,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行政确认办理结果:结果制作人员应当核对办理结果信息,符合确认条件的,在法定期限内出具加盖海事管理机构印章的确认证书、证明、文书或者签注,不符合确认条件的,除有特别规定外,应在法定期限内出具加盖海事管理机构行政印章的《海事业务不予办理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符合要求的,予以颁发质量管理体系证书或做相应的签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颁发质量管理体系证书或做相应的签注并说明理由。

基本信息 办理时间和地点 设定依据 确认条件 提交材料 办理流程 办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