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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中国籍船员和海上设施上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海上交通安全以及相应岗位的专业教育、培训。
中国籍船员应当依照有关船员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取得船员适任证书,并取得健康证明。
外国籍船员在中国籍船舶上工作的,按照有关船员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船员在船舶上工作,应当符合船员适任证书载明的船舶、航区、职务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15号)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持有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下称STCW公约)缔约国签发的外国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在中国籍船舶上任职的,应当取得由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外国船员适任证书的承认签证。
1.申请人所持证书的签发国符合以下要求:
①有关船员适任培训、考试及发证制度符合STCW公约要求;
②按照STCW公约要求建立了有效的船员质量标准控制体系;
③船员适任条件等相关要求不低于我国的相关标准。
2.签发船长、大副、轮机长、大管轮适任证书承认签证前,申请人还应当参加与申请职务相应的海上交通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
以下文件需提供原件一份,如需复印件的,复印件提供一份即可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2)所属缔约国签发的适任证书原件;
(3)表明申请人符合STCW公约和所属缔约国有关船员管理规定的证明文件;
(4)如涉及油船、化学品船和液化气船任职的,一并提交特殊培训合格证的相应证明文件。
二级办理包括受理、审查、审定三个环节。
1.受理: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受理人员应当审查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机构管辖、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文书填写是否完整、应当提交原件的申请材料是否为原件、应当核对原件的申请材料是否已核对原件等,并按照规定,作出处理。
2.审查:审查人员应当按照政务履职标准要求逐项审查政务办理申请信息及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并提出拟处理意见报审定人员。
3.审定:审定人员应当对审查人员提出的拟处理意见进行审查,对照政务履职标准,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行政确认办理结果:结果制作人员应当核对办理结果信息,符合确认条件的,在法定期限内出具加盖海事管理机构印章的确认证书、证明、文书或者签注,不符合确认条件的,除有特别规定外,应在法定期限内出具加盖海事管理机构行政印章的《海事业务不予办理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