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海事局海事政务服务窗口名录 | ||||
序号 | 单位 | 窗口名称 | 联系地址 | 工作时间 |
1 | 重庆海事局 | 重庆江津海事处政务窗口 | 重庆市江津区滨江大道几江段153号 |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
2 | 重庆涪陵海事处政务窗口 | 重庆市涪陵区滨江大道二段52号 | ||
3 | 重庆万州海事处政务窗口 | 重庆市万州区龙都广场天津路1号 | ||
4 | 重庆奉节海事处政务窗口 | 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竹枝路114号 | ||
5 | 重庆巫山海事处政务窗口 | 重庆市巫山县宁江路九码头港务站一楼 | ||
6 | 重庆海事局政务中心 | 重庆市渝北区渝鲁大道1001号 | ||
7 | 宜宾海事局 | 宜宾海事局政务中心 |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长江大道东段17号 |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
8 | 泸州海事局 | 泸州海事局政务中心 |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宝庆后上街27号 |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
9 | 宜昌海事局 | 宜昌海事局政务中心 |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沿江大道119号 |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
10 | 三峡海事局 | 三峡海事局政务中心 |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南津关路36号 |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
11 | 荆州海事局 | 荆州海事局政务中心 |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江津西路258-1号 |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
12 | 岳阳海事局 | 岳阳海事局政务中心 | 湖南省岳阳市求索东路228号岳阳海事局 |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
13 | 武汉海事局 | 武汉海事局政务中心 |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胜利街61号 |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
14 | 黄石海事局 | 黄石海事局政务中心 | 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磁湖路169号 |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
15 | 九江海事局 | 九江海事局政务中心 | 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滨江路251号 |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
16 | 安庆海事局 | 安庆海事局政务中心 |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湖心南路200号 |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
17 | 芜湖海事局 | 芜湖海事局政务中心 |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银湖北路219号 | 上午09:00-11:30 下午13:30-17:00 |
18 | 长江海事局 | 长江海事局政务中心 |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1525号 |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中国籍船员和海上设施上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海上交通安全以及相应岗位的专业教育、培训。
中国籍船员应当依照有关船员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取得船员适任证书,并取得健康证明。
外国籍船员在中国籍船舶上工作的,按照有关船员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船员在船舶上工作,应当符合船员适任证书载明的船舶、航区、职务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三十一条
申请在船舶上工作的船员,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完成相应的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船员适任培训。
在危险品船、客船等特殊船舶上工作的船员,还应当完成相应的特殊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5号)第七条、九条
第七条 船员基本安全培训,指船员在上船任职前接受的个人求生技能、消防、基本急救以及个人安全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
(一)海船船员基本安全;
(二)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
第九条 特殊培训,指针对在危险品船、客船、大型船舶等特殊船舶上工作的船员所进行的培训,分为海船船员培训和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
1.满足规定的年龄要求;
2.完成规定的培训;
3.具有规定的服务资历;
4.符合船员健康检查要求;
5.通过相应考试,并完成规定的船上见习。
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初次申请)(以下文件需提供原件一份,如需复印件的,复印件提供一份即可)
(1)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办理事项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船员管理系统中有有效的身份证信息的,免于提交);
(3)培训证明(船员管理系统中有电子信息的,免于提交);
(4)海船船员健康证明(船员管理系统中有电子信息的,免于提交);
(5)考试成绩通知单(免于提交);
(6)近期拍摄的两寸免冠证件照片(船员管理系统中有电子信息的,免于提交);
(7)按规定应当具有海上服务资历者或完成船上见习者,还应当提交《船员服务簿》(船员管理系统中已上传原件扫描件的,免于提交);
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再有效申请)(以下文件需提供原件一份,如需复印件的,复印件提供一份即可)
(1)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办理事项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船员管理系统中有有效的身份证信息的,免于提交);
(3)海船船员健康证明(船员管理系统中有电子信息的,免于提交);
(4)近期拍摄的两寸免冠证件照片(船员管理系统中有电子信息的,免于提交);
(5)船员服务簿(适用时提交,如船员管理系统中已上传原件扫描件的,免于提交);
(6)培训证明及考核成绩单(适用时提交,如船员管理系统中有电子信息的,免于提交)。
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损坏、遗失补发或变更申请)(以下文件需提供原件一份,如需复印件的,复印件提供一份即可)
(1)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办理事项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船员管理系统中有有效的身份证信息的,免于提交);
(3)海船船员健康证明(船员管理系统中有电子信息的,免于提交);
(4)近期拍摄的两寸免冠证件照片(船员管理系统中有电子信息的,免于提交);
(5)船员个人身份证号码信息变更的,还应当提交身份证签发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提交复印件和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文件);
(6)被损坏的证书原件(损坏时);
(7)证书遗失说明。
二级办理包括受理、审查、审定三个环节。
1.受理: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受理人员应当审查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机构管辖、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文书填写是否完整、应当提交原件的申请材料是否为原件、应当核对原件的申请材料是否已核对原件等,并按照规定,作出处理。
2.审查:审查人员应当按照政务履职标准要求逐项审查政务办理申请信息及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并提出拟处理意见报审定人员。
3.审定:审定人员应当对审查人员提出的拟处理意见进行审查,对照政务履职标准,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行政确认办理结果:结果制作人员应当核对办理结果信息,符合确认条件的,在法定期限内出具加盖海事管理机构印章的确认证书、证明、文书或者签注,不符合确认条件的,除有特别规定外,应在法定期限内出具加盖海事管理机构行政印章的《海事业务不予办理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