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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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核发

服务对象船舶所有人(或者其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
个工作日

办结时限

可否网办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是否适用“全域通办”
联系电话
027-82763333
实施机关
长江海事局(国际航行船舶),分支海事局(三峡海事局除外,国内航行船舶、港澳航线海船)
受理机关
长江海事局、武汉海事局、芜湖海事局(国际航行船舶),分支海事局(三峡海事局除外,国内航行船舶、港澳航线海船)
复核机关
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适用对象
船舶所有人(或者其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
收费标准
不收费


长江海事局海事政务服务窗口名录

序号

单位

窗口名称

联系地址

工作时间

1

重庆海事局

重庆江津海事处政务窗口

重庆市江津区滨江大道几江段153号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2

重庆涪陵海事处政务窗口

重庆市涪陵区滨江大道二段52号

3

重庆万州海事处政务窗口

重庆市万州区龙都广场天津路1号

4

重庆奉节海事处政务窗口

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竹枝路114号

5

重庆巫山海事处政务窗口

重庆市巫山县宁江路九码头港务站一楼

6

重庆海事局政务中心

重庆市渝北区渝鲁大道1001号

7

宜宾海事局

宜宾海事局政务中心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长江大道东段17号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8

泸州海事局

泸州海事局政务中心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宝庆后上街27号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9

宜昌海事局

宜昌海事局政务中心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沿江大道119号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10

三峡海事局

三峡海事局政务中心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南津关路36号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11

荆州海事局

荆州海事局政务中心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江津西路258-1号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12

岳阳海事局

岳阳海事局政务中心

湖南省岳阳市求索东路228号岳阳海事局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13

武汉海事局

武汉海事局政务中心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胜利街61号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14

黄石海事局

黄石海事局政务中心

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磁湖路169号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15

九江海事局

九江海事局政务中心

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滨江路251号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16

安庆海事局

安庆海事局政务中心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湖心南路200号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17

芜湖海事局

芜湖海事局政务中心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银湖北路219号

上午09:00-11:30

下午13:30-17:00

18

长江海事局

长江海事局政务中心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1525号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应当持有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及其他法定证书、文书,配备依照有关规定出版的航海图书资料,悬挂相关国家、地区或者组织的旗帜,标明船名、船舶识别号、船籍港、载重线标志。

船舶应当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配备持有合格有效证书的船员。

海上设施停泊、作业,应当持有法定证书、文书,并按规定配备掌握避碰、信号、通信、消防、救生等专业技能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

第六条 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3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第十一条 中国籍船舶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持有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及管辖海域的外国籍船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持有其船旗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或者等效文件。

第十二条 船舶所有人应当在申请船舶国籍登记时,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对其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如何适用本规则附录相应标准予以陈述,并可以包括对减免配员的特殊说明。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依法对船舶国籍登记进行审核时,核定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并在核发船舶国籍证书时,向当事船舶配发《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1.依法取得船舶国籍证书。

2.根据船舶种类、航区、吨位和总功率等情况依据配员表的要求核定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

3.根据船舶机舱的自动化程度和航行时间对船舶配员进行减免。

4.根据船舶航区及船舶无线电设备配备情况确定GMDSS操作人员。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核发(初次申请)以下文件需提供原件一份,如需复印件的,复印件提供一份即可

航行国际航线:

(1)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入级证书及其复印件; 

(4)货船无线电证书及无线电安全证书设备记录簿及其复印件;

(5)货船设备安全证书的设备记录簿复印件及其复印件或客船安全证书及其复印件;

(6)配员减免申请(申请减免时)。

航行国内(包括沿海和内河)航线:

(1)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配员减免申请(申请减免时);

(4)船舶检验证书及其复印件。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核发(换发、补发申请)以下文件需提供原件一份,如需复印件的,复印件提供一份即可

(1)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原《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原件(适用于污损换发);

(4)到期换发的,提交船舶检验证书及其复印件;

(5)污损换发或遗失补发的,提交说明理由的书面文件原件。


三级办理包括受理、初审、复审和审定四个环节。

1.受理: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受理人员应当审查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机构管辖、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文书填写是否完整、应当提交原件的申请材料是否为原件、应当核对原件的申请材料是否已核对原件等,并按照规定,作出处理。

2.初审:初审人员应当按照政务履职标准要求逐项审查政务办理申请信息及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并提出拟处理意见报复审人员审核。

3.复审:复审人员应当对初审人员提出的拟处理意见进行审查,对照政务履职标准,提出是否同意的拟处理意见,报审定人员审核。

4.审定:审定人员应当对初审、复审人员提出的拟处理意见进行审查,对照政务履职标准,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行政确认办理结果:结果制作人员应当核对办理结果信息,符合确认条件的,在法定期限内出具加盖海事管理机构印章的确认证书、证明、文书或者签注,不符合确认条件的,除有特别规定外,应在法定期限内出具加盖海事管理机构行政印章的《海事业务不予办理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符合要求的,核发《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核发并说明理由。

基本信息 办理时间和地点 设定依据 确认条件 提交材料 办理流程 办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