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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5号)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培训机构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船员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设置培训课程、制定培训计划并开展培训。
培训机构开展培训的课程应当经过海事管理机构确认。
1.采用的培训教材和培训内容满足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
2.培训内容的理论和实操学时安排合理,并符合培训大纲的相应要求;
3.教学人员的数量是否满足培训规模的需要和教学能力胜任既定的培训目标;
4.采用模拟器培训的,模拟器训练方案满足相应的训练要求,达到相应的训练目标;
5.培训采用的培训方式和资源保障科学、有效,完成课程后能达到规定的适任标准。
以下文件需提供原件一份,如需复印件的,复印件提供一份即可
(1)培训课程确认申请书;
(2)与培训项目相关的总体安排、制度及保障措施;
(3)培训计划;
(4)教学大纲和详细的教学方案;
(5)由不低于该培训课程教学人员标准的人员对拟开展培训课程出具论证报告(仅适用于海船船员培训项目);
(6)采用模拟器培训的,还应提交模拟器训练方案满足模拟器训练标准要求的测试报告;
(7)培训机构认为与培训课程确认相关的其他说明材料(如有)。
三级办理包括受理、初审、复审和审定四个环节。
1.受理: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受理人员应当审查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机构管辖、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文书填写是否完整、应当提交原件的申请材料是否为原件、应当核对原件的申请材料是否已核对原件等,并按照规定,作出处理。
2.初审:初审人员应当按照政务履职标准要求逐项审查政务办理申请信息及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并提出拟处理意见报复审人员审核。
3.复审:复审人员应当对初审人员提出的拟处理意见进行审查,对照政务履职标准,提出是否同意的拟处理意见,报审定人员审核。
4.审定:审定人员应当对初审、复审人员提出的拟处理意见进行审查,对照政务履职标准,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行政确认办理结果:结果制作人员应当核对办理结果信息,符合确认条件的,在法定期限内出具加盖海事管理机构印章的确认证书、证明、文书或者签注,不符合确认条件的,除有特别规定外,应在法定期限内出具加盖海事管理机构行政印章的《海事业务不予办理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