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海事局海事政务服务窗口名录 | ||||
序号 | 单位 | 窗口名称 | 联系地址 | 工作时间 |
1 | 重庆海事局 | 重庆江津海事处政务窗口 | 重庆市江津区滨江大道几江段153号 |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
2 | 重庆涪陵海事处政务窗口 | 重庆市涪陵区滨江大道二段52号 | ||
3 | 重庆万州海事处政务窗口 | 重庆市万州区龙都广场天津路1号 | ||
4 | 重庆奉节海事处政务窗口 | 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竹枝路114号 | ||
5 | 重庆巫山海事处政务窗口 | 重庆市巫山县宁江路九码头港务站一楼 | ||
6 | 重庆海事局政务中心 | 重庆市渝北区渝鲁大道1001号 | ||
7 | 宜宾海事局 | 宜宾海事局政务中心 |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长江大道东段17号 |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
8 | 泸州海事局 | 泸州海事局政务中心 |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宝庆后上街27号 |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
9 | 宜昌海事局 | 宜昌海事局政务中心 |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伍临路33号三峡航运服务中心 | 上午09:00-12:00 下午14:00-17:00 |
10 | 三峡海事局 | 三峡海事局政务中心 |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南津关路36号 |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
11 | 荆州海事局 | 荆州海事局政务中心 |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江津西路258-1号 |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
12 | 岳阳海事局 | 岳阳海事局政务中心 | 湖南省岳阳市求索东路228号岳阳海事局 |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
13 | 武汉海事局 | 武汉海事局政务中心 |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胜利街61号 |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
14 | 黄石海事局 | 黄石海事局政务中心 | 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磁湖路169号 |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
15 | 九江海事局 | 九江海事局政务中心 | 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滨江路251号 |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
16 | 安庆海事局 | 安庆海事局政务中心 |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湖心南路200号 |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
17 | 芜湖海事局 | 芜湖海事局政务中心 |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银湖北路219号 | 上午09:00-11:30 下午13:30-17:00 |
18 | 长江海事局 | 长江海事局政务中心 |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1525号 |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号)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船用产品法定检验技术要求,对纳入法定检验范围内的船用产品开展工厂认可、型式认可、产品检验。
《船舶建造重要日期记录管理规定》(海船检〔2010〕475号)第二条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在中国登记和拟在中国登记的海船。
申请第I阶段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
1.已取得预留船舶名称办理书(新建船舶时);
2.已取得《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船舶信息卡(重大改建船舶时);
3.已签订船舶建造(重大改造)技术合同,或已取得船舶建造图纸的初步申请确审;
4.船舶设计图纸清单已经得到批准,和业经船舶检验机构批准。
申请第II阶段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
1.业经船舶检验机构确认的船舶建造完工;
2.海事管理机构已在第I阶段《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加盖印章;
3.船舶检验机构已在《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格式II)》加盖印章。
申请第I阶段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以下文件如无特别要求,需提供原件一份,如需复印件的,复印件提供一份即可)
(1)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新建船舶提交已取得《预留船舶名称办理书》(免予提交);
(4)中国籍拟重大改建船舶,提交船舶国籍证书原件(免予提交);
(5)中国籍拟重大改建船舶或从境外进口后立即实施重大改建船舶,提交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中国籍免于提交);
(6)船舶建造(重大改建)技术合同及其复印件(如船厂自建船舶可仅提交符合《国内航行船舶图纸审核管理规定》附件1规定的图纸审核初步申请确审记录或经建造地船舶检验机构确认的足以反映船舶技术条件的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7)经批准的船舶设计图纸清单及其复印件;
(8)经船舶检验机构批准的审图意见书及其复印件;
(9)审图交换意见备忘录及其复印件(如有时);
(10)经船舶设计单位、船舶建造厂/船舶改建厂和船舶检验机构加盖印章的《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格式I)》原件(一式五份)。
(11)验证报告原件(适用船舶从境外进口后立即实施重大改建或中国籍船舶实施重大改建)。
申请第II阶段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以下文件如无特别要求,需提供原件一份,如需复印件的,复印件提供一份即可)
(1)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经船舶检验机构确认的船舶完工图纸清单及其复印件;或实施建造检验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含限定船舶于2个月内配齐完工图纸遗留项目的检验报告及其复印件,及有效期不超过2个月的条件证书及其复印件(船籍港船舶检验机构与实施建造检验的船舶检验机构为非同一机构的,前述含遗留项目的检验报告应移转并经船籍港船舶检验机构同意);
(4)已加盖海事管理机构印章的第I阶段《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格式I)》原件;或申请第I阶段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的全部申请材料及在建船舶的买卖合同及其复印件或转让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仅适用于原拟登记为非中国籍的在建船舶如拟更改登记为中国籍);
(5)经船舶检验机构加盖印章的《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格式II)》原件(一式五份)。
二级办理包括受理、审查、审定三个环节。
1.受理: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受理人员应当审查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机构管辖、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文书填写是否完整、应当提交原件的申请材料是否为原件、应当核对原件的申请材料是否已核对原件等,并按照规定,作出处理。
2.审查:审查人员应当按照政务履职标准要求逐项审查政务办理申请信息及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并提出拟处理意见报审定人员。
3.审定:审定人员应当对审查人员提出的拟处理意见进行审查,对照政务履职标准,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行政确认办理结果:结果制作人员应当核对办理结果信息,符合确认条件的,在法定期限内出具加盖海事管理机构印章的确认证书、证明、文书或者签注,不符合确认条件的,除有特别规定外,应在法定期限内出具加盖海事管理机构行政印章的《海事业务不予办理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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