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海事局

长江海事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修订)

发布时间:2022-04-08 10:57 来源:办公室 阅读量:

长江海事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修订)

 

为更好地提供长江海事局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长江海事局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修订)》,修订了《长江海事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详见长江海事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范围

(二)公开方式。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我局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形式,网址:https://cj.msa.gov.cn。同时也通过分支海事局、海事处的长江水上政务中心(大厅)、长江水上安全信息台等窗口,广播、电视、报刊、微信、微博、新闻发布会等其他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三)公开时限。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向我局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信息。我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公开范围。依法属于我局公开范围、且未列入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可以根据申请予以提供。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我局不予公开,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可以予以公开。

(二)受理机构。我局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长江海事局及所属各分支海事局办公室。长江海事局办公室联系电话:027-82765421,传真号码:027-82426348,通信地址:武汉市汉口解放大道1525,邮政编码:430016,电子邮箱地址:xxgk@mail.cjmsa.gov.cn办公时间为工作日800113013301700             

(三)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填写长江海事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在受理机构领取,也可在我局网站下载。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明确的“一事一申请”原则提交申请,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在我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依申请公开”行政栏目直接填写并确认提交。申请信息到达网站服务器的时间为申请时间。

2.通过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申请人按规定填写《申请表》后,将申请表及申请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传真到长江海事局办公室。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信函、传真到达申请受理机构的时间为申请时间。

3.当面申请。申请人如实填写《申请表》后,到受理机构当面提交。当面申请时申请人应出据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现场当面申请时,如书写确有困难,工作人员可以代为填写《申请表》。当面申请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为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我局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四)申请处理。我局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我局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我局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三、监督和保障

(一)投诉举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长江海事局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办公室或长江航务管理局办公室举报;认为长江海事局所属各分支海事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长江海事局办公室举报。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办公室联系电话:010- 65292453,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邮政编码:100736

长江航务管理局办公室联系电话:027-82767197,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汉口沿江大道134号,邮政编码:430014

(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长江海事局及所属各分支海事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长江海事局法规处联系电话:027-82765392,地址:湖北省武汉市解放大道1525号,邮政编码:430016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由长江海事局及所属各分支海事局所在地具有管辖权法院受理。

海事局行政诉讼受理法院是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联系电话:027-82910043,地址:武汉市江岸区正义路8号,邮政编码:430019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长江海事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长江海事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长江海事局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考核办法》(长海事〔20083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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