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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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部门
长江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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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主题分类
政务通告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6年08月04日

长江海事局 江苏海事局关于实施长江干线船舶转籍“不停航办证”服务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6-08-04 10:14 来源:船舶监督处 阅读量: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高效办成一件事”决策部署,进一步提升转籍船舶办证效率,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激发航运市场经济活力,推动长江航运高质量发展,根据《长航局关于推行“企业不停业 船舶不停航”办理证书的通告》要求,现决定在长江干线实施省际客船、液货危险品船转籍“不停航办证”服务。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适用对象

  在长江海事局及江苏海事局辖区内各船舶登记机关、审核发证机构之间办理转籍且船舶检验机构为中国船级社的省际客船、液货危险品船。

(二)业务范围

 因船舶所有权变动、船舶所有人住所变更,需要申办的船舶注销登记、船舶名称预留、船舶所有权登记、船舶国籍证书核发、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核发、船舶制式无线电台执照及电台识别码注销/核发、船舶临时安全管理证书核发等业务。

二、实施机构

长江海事局及江苏海事局辖区内各船舶登记机关、审核发证机构。

三、服务举措

(一)登记、注销同步受理

申请“不停航办证”服务的,允许新旧船舶所有人分别同时向相应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转籍办证手续。新旧船舶登记机关受理并交换信息,协同配合、快办快结,同步办理船舶登记与注销业务。

(二)船舶转籍“不再停航”

申请“不停航办证”服务的,允许船舶所有人在明确转籍期间安全与民事责任并签署限期补正承诺书后,继续持有仍在有效期内的原船舶国籍证书、原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适用于船舶所有人住所变更情形),或者短期船舶国籍证书和短期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适用于船舶所有权变动情形)、原船舶安全管理证书(适用于船舶所有人变更但管理人未变更情形),以及原船舶检验证书从事航行、停泊、作业活动,直至获发新证书或任一证书超过有效期。

四、相关事项

(一)“不停航办证”服务实行自愿原则,申请人根据实际需求,自主选择“不停航办证”服务或一般转籍程序。具体申办要求见《长江干线省际客船、液货危险品船转籍“不停航办证”服务指引》(附件)。

(二)法规规定明确不得采用告知承诺申请核发(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的公司和船舶,被列入重点跟踪的公司和船舶、被长航局赋予“红码”的信用主体、被部海事局评定为一般失信及严重失信的信用主体、长江海事局评定的C级公司、江苏海事局评定的Ⅳ级公司,尚未办结海事行政处罚、被海事执法协查的船舶,不得申请“不停航办证”服务。

(三)转籍期间,船舶应保持证书有效性。船舶检验证书变更不迟于最近一次定期检验完成,凭补正材料换发正式船舶国籍证书。

(四)转籍期间,以船舶识别号作为船体标识、原船舶检验证书与船舶国籍证书对应的唯一标识。

(五)因船舶所有权变动而转籍的,转籍期间的安全与民事责任由新旧船舶所有人共同以书面形式确定,并由相关方承诺依据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六)申请人未在承诺期限内补交相关申请材料,船舶登记机关依法注销船舶国籍证书,且2年内限制其申请“不停航办证”服务。有正当原因无法按时提交相关材料的,应主动向船舶登记机关说明,并提供必要佐证材料。

(七)因“不停航办证”而无法实施船舶进出港报告的,船舶可通过电话、传真、短信等其他方式进行报告。

特此通告。

 

附件:长江干线省际客船、液货危险品船转籍“不停航办证”服务指引

 


 

长江海事局         江苏海事局

                    2026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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