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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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颁布部门
长江海事局
文号
生效日期
2026年03月20日
主题分类
政务通告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6年03月23日

关于长江干线船舶智能航行功能报备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3-23 14:49 来源:长江海事局 阅读量:

各航运公司、船舶检验机构、智能船舶研发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发展新质生产力及推动人工智能应用的战略部署,主动适应内河航运智能化转型发展趋势,系统推进长江干线智能船舶安全有序发展,现就规范长江干线船舶智能航行功能报备管理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在长江海事局辖区航行、停泊、作业,具备智能辅助航行自主航行或远程驾控等智能功能(以下简称“智能航行功能”)船舶,均应按本通知要求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备。

二、报备责任主体

智能船舶航行功能报备的责任主体为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以下统称“报备人”)。

三、报备材料

1.长江干线智能船舶航行功能报备申请表(见附件)

2.智能航行系统技术说明书(含功能分级、系统构成、软件版本、硬件清单

3.智能系统功能测试报告

4.风险评估报告

5.产品认证证明(如有)

四、报备流程

1.提交申请:报备人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船舶监督处提交报备材料。船籍港非长江海事局辖区船舶需报备的,向进入辖区首个停靠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备。

2.材料核查接收报备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对报备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报长江海事局。

五、有关要求

1.已安装智能航行功能设备的船舶,报备人应于2026年425日前完成报备拟新建或通过改建加装智能航行功能的船舶,报备人应在项目实施前报备

2.报备人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对报备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智能船舶研发单位应配合做好报备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    

2026年3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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