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海事局关于推行现场执法轻微问题警示教育工作的通告
为进一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规规定,长江海事局决定自2025年9月10日起推行现场执法轻微问题警示教育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指出后立即纠正,且未造成事故、险情或水域污染的以下8类轻微问题适用于警示教育:
(一)原航行计划发生变化而未变更或撤销船舶进出港报告信息的;
(二)未按照规定时限报告进出港信息的;
(三)船舶进出港信息报告形式选择错误的;
(四)船舶进出港报告航次动态信息填报错误的(船舶首/尾吃水信息除外);
(五)未将报告人、报告时间、报告的海事管理机构名称、确认回执编号、变更报告内容(如有)等进出港报告信息如实在《航行日志》/《航海日志》内记载的;
(六)船舶开航前自查清单少数项目(3个以内)填写错误的;
(七)船舶未在规定水域锚泊的(在主航道内及横驶区、航行警戒区、桥区、坝区、单向控制河段及狭窄、弯曲航道等重点水域违规抛锚的除外);
(八)船舶配备的垃圾收集容器数量不满足船舶检验证书配备要求的(仅限于已满足规定数量2/3及以上)。
二、符合轻微问题警示教育条件的,当事人按照执法人员指引接受警示教育后,不再进行立案处理。
特此通告
长江海事局
2025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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