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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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海事行政确认
颁布部门
长江海事局
文号
生效日期
2013年05月13日
主题分类
行政确认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13年05月13日

海事行政确认

发布时间:2013-05-13 18:52 来源:长江海事局 阅读量:
第一部分 通航管理
一、海事签证
实施机关:××海事局(处)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海事声明应在船舶抵第一到达港二十四小时内递交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在港停留不足24小时的,应在船舶抵港后立即递交;
2、船舶抵港前已发生或可能发生船舶或货物损害的,必须在开舱卸货前书面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3、申报文书必须使用中文或英文(不少于一式三份);
4、船长必须在其所申报文书和附件上签字和加盖船章,并应有不少于两个见证人的签字。
提交材料:1、海事声明、延伸海事声明或海事报告或与船舶有关的海事文书;
2、有关的船舶法定文书的摘录或其影印件,如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车钟记录、海图等。
办理依据:《船舶海事签证办法》
办结期限:4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签证;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签证费正本l00元,副本每份25元
二、内河通航水域安全作业报备
实施机关:××海事局(处)
人:建设者、施工者或其代理人
报备作业事项:1、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
2、航道日常维护
3、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
4、可能影响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报备材料:1、《内河通航水域安全作业报备书》(一式二份);
2、有关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批准文件;
3、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及施工作业图纸;
4、施工作业方案;已制定安全及防污染责任制相关材料、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5、与施工作业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
6、施工作业单位的能力证明文件及其影印件;
7、施工作业船舶的船舶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影印件;
8、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报告》(必要时);
9、委托书(代理人申请时);
10、航行警(通)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11、专项维护申请(必要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办理结果:予以备案或提出意见。
收费标准:不收费
第二部分 船舶管理
一、船舶登记
(一)船舶所有权登记
实施机关:××海事局
人:船舶所有人
具备条件:1、申请人合法取得船舶所有权;
2、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相关规定;
3、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4、进口船舶符合国家有关进口船舶船龄限制规定并且进口手续合法、完备;
5、船舶名称经过核准。
提交材料:1、经核准的船舶名称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3、所有权共有情况证明文书(适用于共有情况);
4、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影印件;
5、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6、船舶所有权取得合法证明文书(船舶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或购船发票和交接文件或船舶拍卖文书等),建造中的船舶需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及船舶所有权归属证明文书;
7、机电部门进口批文及海关完税单(适用于购入外国籍船舶);
8、合资公司出资额的证明文书(适用于中外合资公司所有的船舶);
9、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所有权登记证明书(适用于原已登记过的船舶);
10、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书或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书;
11、船舶技术资料;
12、5吋船舶照片5张(正横2张、侧艏1张、正艉1张、烟囱1张);
13、对于进口船舶在渔监登记后转为运输船舶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的船舶,适用交通部《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中有关进口船舶船龄限制的规定,还应审查在渔监登记时的原始材料(包括建成日期、进口日期、进口用途的证明文书等)。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5、《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颁发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登记费以200元为基数(未满50净吨的,以100元为基数),每增加1净吨加收1元,超过1万净吨的,超过部分减半计收,拖轮按每千瓦0.5元计收。
(二)光船租赁登记
实施机关:××海事局
人:船舶所有人和光船租赁承租人、外国籍船舶光船租赁承租人
具备条件:1、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2、进口手续合法、完备(光租外国籍船舶);
3、船舶名称经过核准(光租外国籍船舶)。
提交材料:1、光船租赁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影印件;
3、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4、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及其影印件;
5、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影印件(适用于已办理国籍登记的船舶);
6、光租租赁合同;
7、船舶所有人(或抵押人)告知承租人该船舶已经抵押的文书(适用于已办理抵押登记的船舶);
8、中止或注销(或将于重新登记时中止或注销)原国籍注销证明书(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
9、技术证明书(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
10、海关完税单(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4、《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将光租情况录入所有权证书,核发船舶光船租赁登记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按照光船租赁总额1‰计收
(三)船舶抵押权登记
实施机关:××海事局
人:船舶所有人及抵押权人
具备条件:1、20总吨以上的船舶(20总吨以下的船舶抵押登记参照办理);
2、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
3、抵押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提交材料:1、抵押权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2/3以上份额或约定份额的共有人同意设定抵押的证明文书(适用于多人共有情况);
3、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影印件;
4、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适用于委托办理);
5、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及其影印件;
6、抵押合同及其主合同;
7、告知承租人船舶设定抵押的文书(适用于已办理光船租赁登记的船舶);
8、船舶抵押权转移合同、抵押权人通知抵押人的证明文书、原抵押权登记证书(适用于船舶抵押权转移);
9、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船舶价值评估报告(适用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将有关抵押人、抵押权人和船舶抵押情况以及抵押登记日期载入船舶登记簿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并向抵押权人核发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按船舶抵押额的0.5‰收取登记费
(四)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
实施机关:××海事局
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
具备条件:1、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2、与登记在先的船舶烟囱标志或公司旗标志没有重复。
提交材料:1、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申请(一式二份);
2、标准设计图纸一式五份;
3、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设计说明。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五)废钢船登记
实施机关:××海事局
人:船舶所有人
具备条件:1、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2、合法取得船舶所有权;
3、已办理注销手续。
提交材料:1、废钢船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影印件;
3、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4、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办理);
5、进口许可文书及海关完税单(适用于购入外国籍船舶);
6、船舶所有权、国籍注销证明书(适用于购入外国籍船舶);加盖废钢船印章的注销证明书(适用于中国籍船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2、《交通部拆解船舶监督管理规则》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核发《废钢船登记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每艘次100元
(六)船舶变更登记
实施机关:××海事局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抵押权人、光船承租人
具备条件:1、属本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2、船舶登记项目变更;
3、利害关系人同意变更;
4、船舶共有人同意变更(共有船舶)。
提交材料:1、变更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变更项目的证明文书;
3、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适用于委托办理);
4、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抵押权人、光船承租人等利害关系人同意变更的文书(必要时);
5、与变更项目有关的船舶登记证书及其影印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不符合条件的,并说明书面原因。
收费标准:船舶更名或船籍港变更100元,船舶登记项目变更50元
(七)船舶注销登记
实施机关:××海事局
人:原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抵押权人、光船承租人
具备条件:1、属本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2、船舶没有扣押、没有未决纠纷;
3、抵押权人同意注销(船舶设有抵押时);
4、船舶共有人同意注销(共有船舶);
5、光船承租人同意注销(提前终止光租时)。
提交材料:1、所有权注销
(1)注销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说明所有权注销原因的书面材料及相关证明文书;
(3)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影印件;
(4)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办理);
(5)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国籍证书及其影印件;
(6)抵押权人同意船舶转让的文书(对于已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船舶)。
2、(临时)国籍注销登记
(1)注销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申请(临时)国籍注销登记的支持文书;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办理);
(5)(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影印件;
(6)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3、抵押权注销登记
(1)注销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抵押权人同意解除抵押的相关证明文件;
(3)申请人的合法证明及其影印件;
(4)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办理);
(5)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及其影印件;
(6)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及其影印件。
4、光船租赁注销登记
(1)注销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终止光船租赁关系的证明文件;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影印件;
(4)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办理);
(5)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及其影印件;
(6)光船租赁登记证书及其影印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发给相应的证书或证明书;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八)《货物系固手册》审批
实施机关:××海事局(处)
人:船舶所有人或其经营人
具备条件:1、船舶在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的适用于SOLAS公约特别规定的货船;
2、船舶已配备拟提交审核的《货物系固手册》;
3、船舶满足相应的技术条件并配备了相应的设备与材料。
提交材料:l、国际航行船舶货物系固手册审批申请表(一式三份);
2、货物系固手册正式文本(一式三份);
3、《系固设备维护检查记录簿》近期若干张页的影印件;
4、船舶总布置图;
5、系固设备布置图;
6、船舶系固安全评估文件;
7、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委托办理时)。
办理依据:1、《关于国际航行船舶<配备货物系固手册>有关事项的通知》
2、《国际航行船舶〈货物系固手册〉审批规定》
办结期限:1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签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签证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二、船舶在港区水域内安全作业报备
实施机关:××海事局(处)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报备作业事项:1、船舶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
2、船舶试航、试车;
3、船舶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
4、船舶烧焊或明火作业;
5、船舶悬挂彩灯;
6、船舶校正磁罗经;
7、船舶在港内进行可能影响船舶和港口安全的其它作业。
报备材料:1、船舶在港安全作业报备书;
2、船舶从事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还应提供作业项目及部位,应急备车时间;
3、船舶从事试航、试车,还应提供试航证书以及船舶航行的区域说明;
4、船舶从事烧焊或明火作业,还应提供动火部位及项目,消防车(船)监护情况(适用时),可燃气体清除证书,具备资质的作业人员的姓名;
5、船舶从事悬挂彩灯作业,还应提供彩灯悬挂示意图;
6、船舶从事校正磁罗经作业,还应提供罗经校正人员的资质证明及船舶航行的区域说明;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监督管理规则》
3、《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监督管理办法》
办理结果:予以备案或提出整改要求。
收费标准:
其他海事政务公开事项
一、水上通航净空尺度审核
实施机关:××海事局
人:建设单位或其代理人
(一)桥梁水上通航净空尺度审核
具备条件:1、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均能满足有关通航标准的要求;
2、桥位所在河段近期河床地形图的比例尺和范围应满足河床演变和通航水流条件分析要求;
3、桥位所在河段枯、中、洪三级水位流向、流速及航迹线图的测图范围和测次应满足通航水流条件分析要求。
提交材料:1、桥梁水上通航净空尺度审核申请表;
2、项目建议书、相关主管部门对该桥梁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以及受潮水影响桥梁的相关要求资料;
3、《工程预可性研究报告》;
4、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通航孔数及其布置的原则意见;
5、设计最高、最低通航水位的计算方法和成果;
6、桥位方案平面图(公路桥1/500~1/2000,铁路桥1/500~1/5000);
7、桥型方案比较图(公路桥1/200~1/2000,铁路桥1/200~1/1000);
8、桥位所在河段近期河床地形图;
9、桥位所在河段枯、中、洪三级水位流向、流速及航迹线图;
10、《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论证研究报告》(拟建桥梁在通航3000吨级及以上海轮的沿海、内河航道上或在分汊或不稳定的航道上或在流速3米/秒以上、滩礁多、水势汹乱的山区性河流上或不能完全满足《内河通航标准》规定的各项要求时);
11、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
(二)架空电缆、船闸等跨海(河)建筑物水上通航净空尺度审核
具备条件:通航净空尺度满足有关通航标准的规定的各项要求。
提交材料:1、架空电缆、船闸等跨海(河)建筑物水上通航净空尺度核准申请表;
2、项目建议书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
3、设计资料;
4、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5、《跨越国家航道的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的审批办法》
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行文批复;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复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船员适任考试核准
实施机关:××海事局
人:船员本人、船员所在单位或受托人
具备条件:(一)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应具备的条件;
1、满足规定的年龄要求并具备规定的文化程度;
2、持有有效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必要时);
3、经体检符合交通部公布的船员体检标准;
4、近5年内适任情况和安全记录良好且满足规定的海上服务资历要求;
5、完成规定的海员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海员专业培训合格证;
6、完成主管机关认可的航海教育或者适任培训(必要时)。
(二)申请内河船员适任考试应具备的条件
1、满足规定的年龄要求并具有规定的文化程度;
2、持有《船员适任证书》;
3、经体检符合交通部公布的船员体检标准;
4、具备规定的水上服务资历和良好的安全记录;
5、完成海事部门认可的航海教育或者适任培训(必要时)。
提交材料:(一)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考试提交材料
1、办理船员证件工作单;
2、十二个月内的《海员体格检查表》;
3、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影印件;
4、两张近期直边正面2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
5、有效的《船员服务簿》及其影印件;
6、有效的《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影印件(必要时);
7、相应的海船船员专业培训合格证及其影印件(必要时);
8、相应的海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及其影印件(必要时);
9、航海类教育的毕业证书或结业证明或学籍证明及其影印件(必要时);
10、填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二)申请内河船员适任考试提交材料
1、办理船员证件工作单;
2、十二个月内的《内河船员体格检查表》;
3、两张近期直边正面2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
4、《船员服务簿》及其影印件;
5、《船员适任证书》;
6、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影印件;
7、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如学历证明、培训证明等)。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
办结期限:1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准考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签发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海船:理论考试费450元/人,评估考试费450元/人,补考减半;内河:理论考试费100元/人,实操考试费100元/人,补考减半。
三、 船舶与海上设施的法定检验
(一)中国籍船舶(含海上设施、船用产品、集装箱)的图纸审查
实施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或委托的船舶检验机构
人:图纸的设计机构或建造企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及其委托代理人(适用于现有船舶的初次检验)
具备条件:1、图纸设计机构符合有关适检条件标准的规定;
2、送审图纸须经设计机构审定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关于图纸送审的有关要求。
提交材料:1、图纸审查申请书;
2、盖有设计机构图章的船舶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一式三套或四套(电子图纸提交办法由检验机构自行制定)。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3、中国政府承认或加入的国际公约和规则(适用于国际航行船舶)
4、《船用产品检验规则》
5、《船用产品检验实施细则》
6、《移动平台安全规则》。
办结期限:15个工作日(经审查具备批准条件后计算)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图纸审查批准书,并将审查批准的图纸盖章后退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核发图纸审查意见书,送审图纸不予盖章退申请人。
收费标准:按《船舶检验计费标准》、《船用产品检验计费标准》的相应项目收取。
(二)中国籍船舶(含海上设施、集装箱)的法定检验
实施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或委托的船舶检验机构
人:船舶(含海上设施、集装箱)所有人、经营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适用于营运检验、现有船舶的初次检验);船舶建造企业或船舶(含海上设施、集装箱)所有人、经营人或其代理人(适用于新建船舶的建造检验)
具备条件:1、已取得船舶所有权证明(适用于营运检验、现有船舶的初次检验),船舶设计图纸已经船检机构审查批准(适用于新建船舶的建造检验、现有船舶的初次检验);
2、申请人经自检认为船舶或报验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有关要求;
3、船舶建造、修理机构符合有关适检条件标准的规定。
提交材料:1、新船的建造检验
(1)检验申请书;
(2)经船检部门审批的船舶图纸和技术文件及图纸批准书;
(3)船舶建造厂的工商执照;
(4)船舶所有权证书(须在检验发证前提交);
(5)海事管理机构的船名核准文书(须在检验发证前提交)。
2、营运船舶的检验
(1)检验申请书;
(2)船舶检验证书;
(3)船舶所有权证书(所有人变更或船检登记机构变更时);
(4)其他有关涉及检验申请的书面说明(必要时)。
3、现有船舶的初次检验
(1)检验申请书;
(2)经船检部门审批的船舶图纸和技术文件及图纸批准书;
(3)船舶所有权证书;
(4)海事管理机构的船名核准文书(须在检验发证前提交)。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3、《海上移动平台安全规则》(如果适用)
4、中国政府承认或加入的国际公约和规则(适用于国际航行船舶)
办理期限:15个工作日(经检验具备发证条件后计算)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相关的检验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证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按《船舶检验计费标准》的相应项目收取
(三)船用产品法定检验
实施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或委托的船舶检验机构
人:船用产品制造厂
具备条件:1、产品设计图纸已经船检机构审查批准;
2、经申请人自检认为符合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船用产品检验规则》、《船用产品检验实施细则》及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3、船用产品制造厂符合有关适检条件标准的规定。
提交材料:1、检验申请书;
2、经船检部门审批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及图纸批准书。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3、《船用产品检验规则》
4、《船用产品检验实施细则》
办理期限:15个工作日(经检验具备发证条件后计算)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相关的检验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证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按《船用产品检验计费标准》的相应项目收取。
四、验船师资格注册审批
实施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人:拟从事相应船舶检验工作的验船人员
具备条件:1、取得验船师资格证书;
2、受聘于一个具有船舶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
3、船舶检验质量记录良好。
提交材料:(一)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验船师注册申请表》;
2、相应类别、级别的验船资格证书;
3、聘用单位对业务培训、工作经历和检验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
4、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或等同于隶属关用的证明文件。
(二)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延续注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验船师注册申请表》;
2、相应类别、级别的验船资格证书;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或等同于隶属关用的证明文件;
4、注册期内聘用单位考核合格和完成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
(三)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变更注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验船师注册申请表》;
2、相应类别、级别的验船资格证书;
3、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或等同于隶属关用的证明文件;
4、工作调动证明,或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的相应证明,或退休证明。
办理依据:《注册验船师制度暂行规定》
办结期限:注册审查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完成申报材料的审查工作,将申报材料和审查意见报相应注册审批机构审批;注册审批机构自受理申报人员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决定;注册审批机构应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决定送达注册申办的船检机构。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注册,核发相应类别、级别《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验船师注册证》;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听证
实施机关:××海事局(处)
人:行政相对人或其代理人(行政处罚听证)
行政许可申请人、行政许可事项利害关系人或其代理人(行政许可听证)
具备条件:(一)行政处罚听证
1、对自然人处以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或吊销证书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由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处以罚款的,也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确定“较大数额罚款”);
2、收到《海事违法行为通知书》后三日内提出听证要求。
(二)行政许可听证
1、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
2、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
提交材料:1、听证申请书;
2、出席听证会委托书(限委托代理人出席听证会);
3、《海事违法行为通知书》(原件及影印件)(限行政处罚听证)。
办理依据:(一)行政处罚听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5、《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二)行政许可听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办结期限:行政处罚听证:听证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会结束后,按照《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行政许可听证:在申请人提出听证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举行听证会。7个工作日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会通知书》,听证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制作出《听证会报告书》
办理结果: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审查《听证会报告书》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许可决定。
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行政复议
实施机关:××海事局
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具备条件:1、申请人具备申请复议的主体资格;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具体的复议事实理由;
3、需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本行政复议机关管辖;
4、需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未经其他行政管理机构或人民法院受理的;
5、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内容符合法定要求;
6、复议申请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提出;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个工作日的除外。
提交材料:1、《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亦可以口头申请);
2、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或证据(一式两份);
3、提交委托书(限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2、《交通行政复议规定》
3、《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
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复议法律格式〉的通知》
办结期限:1、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符合条件的)给予是否受理答复,6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特殊情况需延长的,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个工作日。
2、对有关执法依据所提出的审查申请,有权处理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
办理结果: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收费标准:不收费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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