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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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颁布部门
长江海事局
文号
生效日期
2025年11月21日
主题分类
航行通告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5年11月21日

重庆海事局 宜宾海事局 泸州海事局 关于实施枯水期临时交通管制措施的通告(渝航通〔2025〕0151号)

发布时间:2025-11-21 17:03 来源:重庆海事局 阅读量:


航运企业、相关船舶

长江干线重庆朝天门以上自然河段已进入枯水期,航道通航条件将持续变差,为保障船舶航行安全,根据有关法规规定,现决定对长江干线重庆至宜宾段实施枯水期临时交通管制措施,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管制时间

2025年12月1日至2026年5月31日。

二、管制水域

长江干线重庆鹅公岩长江大桥(长江上游航道里程668.9千米,下同)至成贵高铁宜宾金沙江大桥(1050.3千米)之间水域。

三、管制措施

(一)船舶吃水限制

船舶应按照《船舶航行长江干线富余水深规定》要求,严格控制吃水

)船舶长度限制

1.总长超过110米的油船、化学品船及130米以上的其他船舶:禁止在重庆石板坡长江大桥以上水域航行。

2.总长超过120米的船舶:泸州水位2.5米以下时,禁止在永伦水子坝码头(688.8千米)以上水域航行;合江门水位3.0米以下时,禁止在王爷庙(953.0千米)以上水域航行。

3.总长超过110米的船舶:泸州水位1.0米以下时,禁止在永伦水子坝码头以上水域航行;合江门水位1.0米以下时,禁止在王爷庙以上水域航行。

(三)船舶主机功率每马力载货量限制

通过以下急流滩的上行船舶,主机功率每马力载货量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不能满足要求的应当采取减载或者助拖等措施:

1.小滩子:泸州水位4.0米以下时,不得超过1.8吨;泸州水位1.0米以下时,不得超过1.3吨。

2.斗笠子:泸州水位1.0-1.5米时,不得超过1.8吨;泸州水位1.0米以下时,不得超过1.3吨。

3.莲石滩、叉鱼碛:泸州水位3米以下时,不得超过1.8吨。

4.瓦窑滩:泸州水位3.0-5.0米时,不得超过1.8吨。

5.铜鼓滩:九龙滩水位2.0米以下时,不得超过1.8吨;九龙滩水位1.0米以下时,不得超过1.3吨;九龙滩水位0.5米以下时,不得超过0.9吨。

6.金沙江雪滩:向家坝下泄流量小于2500立方米/秒且岷江高场流量低于1000立方米/秒时,不得超过1.6吨。

(四)通过急流滩航速限制

1.上行船舶通过急流滩时的最低航速不得低于1千米/小时,通过任一急流滩的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否则,在具备助拖条件时应当助拖,不具备助拖条件时应当自行退滩。

2.上行船舶通过桌子角航速低于2.5千米/小时,在未采取助拖、护航等安全措施时,不得上行通过铜鼓滩。

(五)船舶夜航限制

1.总长超过120米的船舶,水银口水位2.5米以下时,不得夜间下行通过飘灯碛、虾子梁;总长超过100米的船舶,不得夜间下行通过东溪口、龙门滩。

2.上行重载船舶、总长超过100米的下行重载船舶:不得夜间通过铜鼓滩、香炉滩、叉鱼碛、野猪牙。

3.600总吨以下砂石运输船舶:不得在夜间航行。

四、注意事项

(一)各航运企业、船舶应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合理安排船舶航次计划,避免对船舶运输生产造成影响。

(二)船舶应严格落实大型船舶管控要求,通过急流滩前,充分评估本船过滩能力,通过关键航段应由具有实际操作丰富经验的船长或大副进行驾引操作。

(三)本通告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

2025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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