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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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分支海事局,基层海事处(经分支局授权,辖区内小型水上水下活动)
受理部门:分支海事局政务中心、 基层海事处政务窗口
申 请 人:建设、主办单位、对工程总负责的施工作业者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水上水下活动已依法办理了其他手续;
2.水上水下活动的单位、人员、船舶、设施符合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要求;
3.已制定水上水下活动的方案,包括起止时间、地点和范围、进度安排等;
4.对安全与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评估;
5.已建立安全、防污染的责任制,并已制定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保障措施和相应的应急预案。
提交材料:
1.《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书》;
2.项目立项、初步设计批复等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需办理批准手续的项目);
3.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及施工作业图纸;
4.水上水下活动方案;已建立安全及防污染责任制、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5.与水上水下活动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及其复印件(建设、施工单位为同一单位时除外);
6.施工作业单位的资质认证文书及其复印件(施工作业时);
7.参与施工作业(活动)船舶的船舶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复印件(可通过海事信息系统核查船舶、船员证件,如施工船舶不在本辖区可不提供原件);
8.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对安全与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
9.航行通(警)告发布申请(对安全与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
10.专项维护方案(对安全与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
11.公安部门同意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的安全许可文书(申请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12.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安全工作方案(申请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13.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条浮动设施具备下列条件,方可从事有关活动:(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登记证书;(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
第二十五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一)勘探、采掘、爆破;(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三)架设桥梁、索道;(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进行前款所列作业或者活动,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应当在进行作业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一)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
(二)航道日常养护;
(三)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
(四)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五条: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水上水下活动,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一)勘探,港外采掘、爆破;(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三)架设桥梁、索道;(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六)航道建设施工、码头前沿水域疏浚;(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八)打捞沉船、沉物。 在管辖海域进行调查、勘探、开采、测量、建筑、疏浚(航道养护疏浚除外)、爆破、打捞沉船沉物、拖带、捕捞、养殖、科学试验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前款所称建筑,包括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架设桥梁、索道,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航道建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六条: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的条件: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的条件:(一)已经岸线安全使用的技术评估,符合水上交通安全的技术规范和要求;(二)对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因素,已制定足以消除影响的措施。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许可的条件:(一)水上水下活动已依法办理了其他相关手续;(二)水上水下活动的单位、人员、船舶、设施符合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要求;(三)已制定水上水下活动的方案,包括起止时间、地点和范围、进度安排等;(四)对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评估;(五)已建立安全、防污染的责任制,并已制定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
办结期限:1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核发《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