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设施、移动式平台、超限物体水上拖带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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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分支海事局、跨区域拖带管辖单位为始发港所在水域分支海事局
受理部门:分支海事局政务中心
申 请 人:船舶和被拖物所有人、经营人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 确有拖带的需求和必要的理由;
2.拖轮适航、适拖,船员适任;
3.已通过相应的通航安全技术评估;
4.已制订拖带计划和方案,有明确的拖带预计起止时间和地点及航经的水域;
5.满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污染的措施和应急预案。
内河载运或拖带超限物体许可:
提交材料:
1.《内河载运或拖带超限物体申请书》(一式两份);
2.拖轮及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的技术资料;
3.载运或拖带方案(含过桥浮态说明);已制定安全与防污染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4. 实施拖带的拖轮清单和拖轮租赁合同或协议(租赁时);
5. 船舶证书、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复印件;
6.已通过评审的拖带作业通航安全评估报告;
7.航行通(警)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8.专项护航方案(必要时);
9.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必须在装船或者拖带前24小时报海事管理机构核定拟航行的航路、时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载运或者拖带安全。船舶需要护航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护航。
第四十三条在内河通航水域中拖放竹、木等物体,应当在拖放前24小时报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按照核定的时间、路线拖放,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拖放安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第十条 大型设施、移动式平台、超限物体水上拖带审批的条件:(一)确有拖带的需求和必要的理由;(二)拖轮适航、适拖,船员适任;(三)海上拖带已经拖航检验,在内河拖带超限物体的,已通过安全技术评估;(四)已制定拖带计划和方案,有明确的拖带预计起止时间和地点及航经的水域;(五)满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污染的措施以及应急预案。
办结期限: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