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识别码(含水上移动业务标识、呼号)核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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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船舶制式无线电台识别码(含水上移动业务标识MMSI、呼号)的申请与核发。
二、服务对象
船舶所有人
三、受理部门
各分支海事局政务中心
四、实施机关
各分支海事局
五、申请条件
(一)申请水上移动业务标识MMSI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无线电设备及配备符合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且应当至少具备下列设备之一:
1.卫星紧急无线电示位标(EPIRB)
2.船舶自动识别系统的设备(AIS)
3.具有数字选择性呼叫的设备(DSC)
4.窄带直接印字电报(NBDP)等安全报警装置
(二)申请船舶呼号的指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应持有有效或同时申请办理船舶无线电台执照。
六、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 2016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第十二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本系统(行业)的无线电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根据国务院规定的部门职权和本条例的规定,管理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分配给本系统(行业)使用的航空,水上无线电专用频率,规划本系统(行业)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核发制式无线电台执照及电台识别码。
七、办理方式
(一)网上办理方式:
申请办理船舶识别码证书登录“中国海事综合服务平台”(csp.msa.gov.cn)注册并登录后,选择“行政综合”→“权限申请”→“船舶登记系统(无线电业务)”→申请“无线电外网业务申请角色”权限,受理机构选择详见“(三)注意事项第1款”。待管理员审批通过后,重新登录系统,点击菜单“行政综合”→“船舶登记系统”进入申请界面,根据首页上的系统操作手册填写申请信息。
(二)纸质材料办理方式:
纸质材料办理请到各分支海事局政务中心递交纸质材料办理。
八、申请材料目录
(一)申请/补办水上移动业务标识码证书:
1.网上办理(需在附件中上传电子版):
(1)水上移动业务标识(MMSI)申请表;(见附件2)
(2)船检证书上载明航行设备和无线电设备相关页(一般为第6、9页,内河船舶一般为第8页),新船可提交相关无线电设备船用产品证书复印件代替船检证书相关页;
(3)船舶所有人为自然人时要上传本人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
2.纸质材料办理:
(1)水上移动业务标识(MMSI)申请表;(见附件2)
(2)舶国籍证书或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封面页和第一页复印件(一份);
(3)船检证书上载明航行设备和无线电设备相关页(一般为第6、9页,内河船舶一般为第8页),新船可提交相关无线电设备船用产品证书扫描件代替船检证书相关页;
(4)船舶所有人为自然人时要提交本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二)注销水上移动业务标识码证书:
1.网上办理(需在附件中上传电子版):
(1)水上移动业务标识码注销申请函;(见附件3)
(2)船舶所有人为自然人时要上传本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2.纸质材料办理:
(1)水上移动业务标识码注销申请函;(见附件3)
(2)船舶所有人为自然人时要提交本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三)申请船舶呼号:
1.网上办理
交通无线电台—船舶识别码(呼号)申请表(见附件4),与核发船舶制式电台执照同时办理。
2.纸质材料办理
(1)与核发船舶制式电台执照同时办理
(2)交通无线电台—船舶识别码(呼号)申请表(见附件4)
九、注意事项
1.行政相对人依据《长江水上无线电行政许可受理区域划分表》(见附件1)向相关直属海事局或直属海事局分支机构申请办理水上无线电行政许可业务。
2.船舶在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须注销标识码证书:
A变更船籍港; B变更船名; C变更所有人; D变更船舶种类; E变更紧急无线电示位标设备; F变更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
3.二手船舶且核发过水上移动业务标识码(MMSI)的,变更船名、船舶所有人后,应当由原船舶所有人注销原标识码再由现船舶所有人提交申请。原则上原标识码继续核配该船舶,对不符合要求的原标识码,由受理机构核配新标识码。
4.二手船舶且未曾核发过标识码的,按新船情形办理申请。
5.如有呼号申请,须与电台执照一同申请,申请方式同时参考执照核发服务指南;
6.如无特殊说明,所有材料复印件均提供一份,以A4纸复印,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或由申请人签字。
十、查询方式
办理进度可登录中国海事综合服务平台(csp.msa.gov.cn)进入“申请单查询与修改”菜单查询,或直接咨询所对应的海事局受理机构。
十一、结办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十二、办理结果
交通无线电台-船舶制式无线电台识别码(含水上移动业务标识MMSI、呼号)申请事项的审批结果为《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码证书》、《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标识码证书》。
交通无线电台—船舶识别码(呼号)事项的审批结果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电台执照》。
十三、结果公示
办理结果会在中国海事综合服务平台“船舶登记系统”首页进行公示。
十四、结果送达
邮寄(到付)或者自取。
十五、收费标准
审批项不收费。
一、本申请书是申请人履行正当手续的法律依据,申请人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按规定要求办理申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