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国籍证书核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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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船舶国籍证书核发
实施机关:长江海事局(国际航行船舶和港澳航线海船),宜宾、泸州、重庆、宜昌、岳阳、武汉、九江、安庆、芜湖海事局(国内航行船舶和港澳航线海船),荆州、黄石海事局、重庆江津、涪陵、万州、奉节、巫山海事处(国内内河船舶)
受理部门:长江海事局、分支海事局政务中心(三峡海事局除外),重庆江津、涪陵、万州、奉节、巫山海事处政务窗口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
具备条件:
1.船舶具备相应的适航技术条件,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2.船舶不具有造成双重国籍或者两个及以上船籍港的情形;
3.船舶已依法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
4.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人为船舶所有人。
提交材料:
1.《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与船舶所有权登记同时申请的可免);
3.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4.授权委托书(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5.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6.法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簿或其他有效的船舶技术证书;
7.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国籍登记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适用于原已登记过的船舶,可以和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合并)。
登记申请材料应当为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复印件,并同时提交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文件。对查验原件后需退回的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同时提交复印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在复印件上签名,非自然人的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注日期。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三、四、十五、十六条(第三条 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未经登记的,不得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第四条 船舶不得具有双重国籍。凡在外国登记的船舶,未中止或者注销原登记国国籍的,不得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十五条 船舶所有人申请船舶国籍,除应当交验依照本条例取得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外,还应当按照船舶航区相应交验下列文件:
(一)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当根据船舶的种类交验法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下列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1.国际吨位丈量证书;
2.国际船舶载重线证书;
3.货船构造安全证书;
4.货船设备安全证书;
5.乘客定额证书;
6.客船安全证书;
7.货船无线电报安全证书;
8.国际防止油污证书;
9.船舶航行安全证书;
10.其他有关技术证书。
(二)国内航行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当根据船舶的种类交验法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簿和其他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从境外购买具有外国籍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在申请船舶国籍时,还应当提供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
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舶,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予以核准并发给船舶国籍证书。
第十六条 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申请登记的船舶,经核准后,船舶登记机关发给船舶国籍证书。船舶国籍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2.《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从事水路运输的海船和河船。
第十二条 根据运力供求情况和保障运输安全的需要,交通运输部可以决定在特定的旅客运输航线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航线、水域暂停购置或者光租外国籍一、二、三类船舶从事水路运输。)
3.《船舶重要日期记录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新建成船舶申请办理《船舶国籍证书》、实施重大改建的船舶申请办理船舶技术数据变更登记时,应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交验两个阶段的《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
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查验申请人提交的《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是否与建造地海事管理机构移交的《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一致。)
办结期限: 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核发船舶国籍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船舶临时国籍证书核发
实施机关:长江海事局(国际航行船舶和港澳航线海船),宜宾、泸州、重庆、宜昌、岳阳、武汉、九江、安庆、芜湖海事局(国内航行船舶和港澳航线海船),荆州、黄石海事局、重庆江津、涪陵、万州、奉节、巫山海事处(国内内河船舶)
受理部门:长江海事局、分支海事局政务中心(三峡海事局除外),重庆江津、涪陵、万州、奉节、巫山海事处政务窗口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外国籍船舶光船租赁承租人
具备条件:
1.申请签发临时国籍证书的船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1.1向境外出售新造的船舶,属于境外到岸交船的;
1.2从境外购买或建造的新造船舶,属于境外离岸交船的;
1.3境内异地建造船舶,需要航行至拟登记港的;
1.4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船舶的;
1.5从境外购买二手船舶,需要办理临时国籍证书的;
1.6因船舶买卖发生船籍港变化,需要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
1.7 因船舶所有人住所或者船舶航线变更导致变更船舶登记机关,需要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
2.船舶临时国籍的登记申请人为船舶所有人或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船舶的光船承租人;
3.船舶具备相应的适航技术条件,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4.船舶不具有造成双重国籍或者两个及以上船籍港的情形;
5.船舶已取得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船名和船舶识别号;
6.已取得船舶所有权或者签订了生效的光船租赁合同。
提交材料:
(一)向境外出售新造的船舶,属于境外到岸交船的,船舶所有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到建造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1.临时国籍登记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3.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4.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5.授权委托书(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6.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二)从境外购买或订造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和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
1.临时国籍登记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3.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4.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5.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三)境内异地建造船舶,需要航行至拟登记港的,船舶所有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到建造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1.临时国籍登记申请书;
2.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
3.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4.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5.授权委托书(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6.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四)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船舶,光船承租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到其住所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1.临时国籍登记申请书;
2.光船租赁合同;
3.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中止或者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中止或者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
4.法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簿或其他有效的船舶技术证书;
5.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6.授权委托书(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7.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五)从境外购买二手船舶,船舶所有人提交无法及时提供原船旗国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原国籍注销证明书的,需要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船舶所有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到住所地或主要营业所所在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1.临时国籍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3.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4.法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簿或其他有效的船舶技术证书;
5.原船旗国登记机关出具的同意注销的证明文件;
6.授权委托书(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7.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六)因船舶所有人住所地变更或航线变更,船舶需变更船籍港或船舶登记机关的,船舶所有人可以在申请注销所有权登记的同时持以下材料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有效期至取得新船舶国籍证书所需时间为限的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1.临时国籍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有效的船舶技术证书;
4.船舶注销证明书复印件;
5.授权委托书(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6.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七)因船舶买卖变更船籍港或船舶登记机关,船舶需要办理临时国籍证书的,新船舶所有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到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1.临时国籍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4.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5.船舶注销证明书复印件;
6.授权委托书(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7.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十七、十八、十九条(第十七条 向境外出售新造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和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到建造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从境外购买新造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和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境内异地建造船舶,需要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以及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到建造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在境外建造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以及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船舶,光船承租人应当持光船租赁合同和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中止或者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中止或者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舶,船舶登记机关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予以核准并发给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第十八条 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年。
以光船租赁条件从境外租进的船舶,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期限可以根据租期确定,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年。光船租赁合同期限超过2年的,承租人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换发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第十九条 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和船舶国籍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船舶国籍证书核发的条件:
船舶国籍证书签发的条件:
(一)船舶已依法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
(二)船舶具备适航技术条件,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三)船舶不具有造成双重国籍或者两个及以上船籍港的情形;
(四)船舶国籍的登记人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
船舶临时国籍证书签发的条件:
(一)申请签发临时国籍证书的船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1.向境外出售的船舶,或者由境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订造的新船,属于境外到岸交船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政府或其他组织从境外购买或者订造的船舶,属于境外离岸交船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政府或者其他组织以光船条件租赁的境外登记的船舶;
4.需要办理临时国籍登记的境内新造船舶;
5.境内新造船舶试航的。
(二)已取得船舶所有权或者签订了生效的光船租赁合同;
(三)船舶国籍的登记人为船舶所有人或者以光船租赁形式经营境外登记船舶的承租人;
(四)船舶具备相应的适航技术条件,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五)船舶不具有造成双重国籍或者两个及以上船籍港的情形;
(六)船舶已取得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船名和船舶识别号。)
办结期限: 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发临时船舶国籍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