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安全证书文书核发 | ||||||
办公时间及联系方式(点击查看) |
- 办事指南
- 表格下载
- 示范文本
- 填表说明
- 在线咨询
(一)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核发
实施机关:长江海事局(国际航行船舶和港澳航线海船),宜宾、泸州、重庆、宜昌、岳阳、武汉、九江、安庆、芜湖海事局(国内航行船舶和港澳航线海船),荆州、黄石海事局、重庆江津、涪陵、万州、奉节、巫山海事处(国内内河船舶)
受理部门:长江海事局、分支海事局政务中心(三峡海事局除外),重庆江津、涪陵、万州、奉节、巫山海事处政务窗口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
具备条件:
1.船舶已在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国籍登记;
2.船舶航行的水域符合高速客船的安全航行要求;
3.经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船舶具备高速客船安全与防污染的技术条件,并按规定具备相应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4.船舶已制定了相应的安全、防污染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航行国际或者境外港口的,符合船舶保安要求;
5.船员已按照交通运输部的规定经高速客船特殊培训。
提交材料:
1.初次及换证申请时应交验下列材料:
(1)《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申请书;
(2)船舶检验证书及其复印件;
(3)船舶保安证书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4)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及其复印件(换证时);
(5)船员适任证书和特殊培训合格证及其复印件;
(6)航线运行手册;
(7)船舶操作手册、船舶维修及保养手册;
(8)培训手册;
(9)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10)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11)原《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换证时适用);
(12)船舶所有权证书和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
如该高速客船是新引进的新型高速客船,还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船舶技术资料;
(2)船舶操作使用说明书;
(3)拟定的船员训练大纲和训练计划。
2.年度签注时应交验下列材料:
(1)《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申请书;
(2)一年来船舶运营的情况及说明;
(3)任何更新的手册内容和航班表(复印件);
(4)《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及其复印件;
(5)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6)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7)《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原件。
3.夜航许可应交验下列材料:
(1)<